合法抑或合理:中国同性婚姻的两难处境(2)
要明确其法律地位,只要在法律中将家庭的定义(结构、形式)扩展为由通常的异性夫妻和子女等组成外还包括同性婚姻形式所组成的家庭,则一切均可迎刃而解。但是,我国在对待同性恋问题上的立法空白,已造成了显而易见的社会问题。首先是社会对同性恋者的普遍歧视,使同性恋群体面临身份认同和社会认同的压力。一项关于同性恋者被歧视的调查显示。30%~35%的同性恋者曾有过强烈的自杀念头,9%~13%有过自杀行为;21%的同性恋者在身份暴露后,受到异性恋者的伤害(包括当面侮辱、殴打、敲诈罚款等)。其次是难以管理高危同性性行为,使同性恋群体面临疾病压力。我国自1985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人以来,2004年11月,卫生部门公布一项最新研究调查结果显示,处于性活跃期的男性同性恋者艾滋病感染率约达1.35%,在艾滋病高危人群中居第二位,仅次于吸毒人群,截止2005年9月,全国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35630例,其中性传播占32.4%。
尽管同性恋不能等同艾滋病,但因没有得到社会认可和法律保障,同性恋者无法建立类似一夫一妻的稳定性关系,造成同性恋者成为易感染艾滋病的高危群体。对我国同性恋者的调查显示,有将近90%的同性恋者希望或曾经希望建立富有情感的单一伴侣关系,但由于性取向不被认可,大部分的同性恋者最终不得不走进异性婚姻,因此,艾滋病的传播地点已从主要在家庭外传播发展为在家庭外和家庭内同时传播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5414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