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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800244
试谈离异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法律保护问题(2)
http://www.100md.com 2009年8月1日 《中国性科学》 2009年第8期
     (3)监督机制不健全。

    在我国法院可以对自己所作的判决的执行进行监督,但对于离婚案件中关于抚养子女问题的执行需要长时间的监督,法院无法作到十分周到的监督。对判决以后,如何在长时间内保证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院所能做到的是不够的。

    (4)对离异家庭未成年人财产范围和内容未作界定。

    我国《婚姻法》第2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33条亦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适当赔偿。”一方面,这些法律承认了未成年人可以具有财产,认可了其财产权利;在另一方面,这些规定没有对未成年人财产范围予以界定,没有明确其受法律保护的范围以及未成年人承担民事责任时的财产内容。这样,现行的法规就有“无的放矢”之嫌。在正常家庭中,父母与孩子共同生活,家庭费用的计算原本就难以清晰,这种立法方式不一定会引发矛盾。但是,在离异家庭中,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利范围不做界定则往往会引发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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