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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行为的法律规制(1)
http://www.100md.com 2009年10月1日 《中国性科学》 2009年第10期
     【摘 要】 性是人的基本权利,但理应受到法律的规制,主要是:性行为不得与动物发生;性行为不得与幼童发生;性行为不得三人以上聚众发生;性行为不得在一定范围的亲属间发生;性行为不得买卖、不得强迫;性行为不得侵害配偶权。

    【关键词】 性行为; 动物; 幼童; 聚众; 亲属; 买卖; 强迫; 配偶权

    虽然克隆技术有使人类向无性繁殖发展的危险,但人类至今仍然是有性繁殖。因此,性是人类社会存在、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人类天然地享有性的权利。1999年香港性学会议通过的《性权利宣言》指出:性是构成每个人人格完整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个人与社会相互作用的基础,性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1]。然而,人的性活动“本身是一种生物的和肉体的行为,但它深深植根于人类事务的大环境中,是文化所认可的各种各样的态度和价值的缩影”[2]。因此,人的性行为必然受到人类社会的道德、法律、宗教等各种规范的制约。讨论性行为的法律规制是非常必要的,它是人类文明的重要表现之一。如果人的性行为不受法律的约束,必会使人类种的繁衍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

    凡旨在获得性快感、满足性需要而为的行为都可称为性行为,具体可分为:目的性性行为、过程性性行为、边缘性性行为、类似性性行为。[3]由于人的个性千差万别,性行为也是五花八门,个别人出于其特殊的性爱好而做出的性行为会令人匪夷所思,难以理喻。什么样的性行为是合法的、什么样的性行为是不合法的,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有一些规定,但比较零散而残缺,本文试图对此做一个尽可能完善的归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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