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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民事伴侣法》评介及其新发展(2)
http://www.100md.com 2010年1月1日 《中国性科学》 2010年第1期
     根据荷兰法学家Kees Waldijk的总结,对同性配偶法律地位的确认,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婚姻模式,这种配偶关系的传统法律形式需要经过正式的登记,有婚姻关系的配偶双方在私法及公法上都享有大量的权利,同时也负有大量的义务。第二种是准婚姻模式,此种关于配偶关系的新型法律形式需要经过正式的登记,其当事人享有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享有的几乎全部的权利义务。第三种是半婚姻模式,它也需要经过正式的登记,但与婚姻关系当事人相比,半婚姻关系当事人只能享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10]。根据这种概括,英国的《民事伴侣法》所采取的应当是准婚姻模式。因为《民事伴侣法》中提到同性配偶的结合时不曾提到“marriage”,而是使用“civil partnership”这一词组。另外,民事伴侣如果在登记之后彼此出现矛盾或因其他原因分离时,该法所采用的是“dissolution”一词,而非“divorce”一词。可见,英国立法仍然坚持婚姻是异性之间的结合,并未因为《民事伴侣法》的制定而在根本上修订“婚姻”的定义,扩大“婚姻”的界限。这不同于荷兰和比利时,荷兰和比利时为了适应对同性恋者立法的需要,分别修订了其民法典中关于婚姻的定义。比如荷兰议会将《荷兰民法典》第一卷第30条进行修订,改变了婚姻的定义,将原先第30条规定的“婚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修订为“婚姻可以由两个不同性别的人相互缔结也可由两个相同性别的人缔结。”比利时也将其《民法典》第143条关于婚姻的规定修订为“两个异性之间或两个同性之间都可以缔结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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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如此,根据《民事伴侣法》的规定,民事伴侣在法律上所获得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内容,与异性配偶依婚姻法所获得的权利、义务、责任几乎无异。难怪有人说:模糊二者的界限显然是这部法律的一个意图,其目的在于在同性配偶与异性配偶之间建立起一种同等关系。换句话说,如果考虑一下注册成为民事伴侣关系会给当事人利益带来何种影响,你就会发现其影响与异性之间结成婚姻关系而带来的影响完全相同[11]。

    2.2 保守的宗教界人士的反对

    为什么英国不直接采用婚姻模式而采用“准婚姻”模式呢?这是因为一些保守的宗教界人士的反对。一些宗教界人士坚守婚姻的纯洁性,认为婚姻关系只能由男女结成,同性之间不可结成婚姻。婚姻的目的是为了人类的繁荣,动摇婚姻的基础将会对人类的繁衍生息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12]。因此在立法过程中,上议院中的有些神职议员(the lords spiritual)曾提出修正案,认为应扩充可以登记为民事伴侣的社会关系,无论同性还是异性,均可以登记为“民事伴侣”,如姐妹关系、父女关系等。这一修正案的目的在于稀释《民事伴侣法案》专门针对同性恋者加以规定的意义。该修正案被认为是为了改变民事伴侣的定义,且将会延阻《民事伴侣法》的出台而被下议院否决。在立法过程中以及该法通过后,为了减少来自宗教界的阻力,政府和有关学者再三重申“civil partnership”不是“gay marriage”,因此《民事伴侣法》没有颠覆传统的婚姻概念,也没有颠覆传统的婚姻制度。如Jacqueline Humphreys女士在其文章中指出“从文化意义上,民事伴侣被有些人视为同性婚姻,但是政府在介绍民事伴侣法时,竭力向大家说明民事伴侣不是‘同性婚姻’”[13]。但这些瞒天过海的做法显然不能让那些反对它的保守的宗教界人士满意。上议院神职议员温彻斯特主教Michael Scott-Joynt便指出:“《民事伴侣法》不遗余力地把婚姻法的几乎每个条款都移花接木到自己身上,它甚至把在英国延续了几个世纪的基于血亲和姻亲关系不能结婚的那些禁止性条款也搬了过来……我担心这会使得婚姻与其他关系(尤指民事伴侣关系)的根本差别会完全丧失”[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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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然,就最终的结果来看,保守的宗教界人士的反对尽管没有阻止《民事伴侣法》的出台,但他们使得这部法律在立法过程中不敢像荷兰与比利时那样直接对同性配偶使用“婚姻”一词。这至少在法律形式上保持了婚姻概念既存的根本特征,即婚姻关系的缔结者仍然限于异性之间,这给那些反对同性恋的宗教界人士留了一点颜面,当然对同性恋者来说则是留了一大遗憾,因为他们更希望立法把民事伴侣关系直接规定为同性婚姻。在实践中,根据《民事伴侣法》的规定,民事伴侣在登记或举行其他仪式时,宗教机构没有义务为他们提供宗教服务。当然,如果民事伴侣愿意,他们仍然可以到教堂去请牧师为他们主办一个仪式,但是只能找与他们关系不错或者对民事伴侣表示同情或支持的牧师[15]。

    2.3 英国同性恋组织的争取

    在推动《民事伴侣法》的立法进程中,英国同性恋组织为争取同性恋的合法地位和平等权利所做出的努力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中较为引人注目的组织是一个叫“石头情(Stonewall)”的组织。这个组织始建于1989年,其建立者是一小群为废除《1988年地方政府法》(Local Government Act)第28条而努力的同性恋者。《1988年地方政府法》第28条的目的在于遏制同性恋者地位的提升,它使得同性恋者长期蒙受污名,但也因此更加激发了同性恋者为争取自身的权益而努力的决心。为此,“石头情”发起了“废除第28条运动”(“Let’s Nail Section 28 campaign”),这一运动得到了一些儿童组织、教师、校长、地方政府、商会、医疗专家的支持,大概有25000人在该运动中签名。“石头情”的抗议活动既包括向政府和立法机关提出请愿,也包括在酒吧或俱乐部等人群聚集区公开宣传,通过网络进行联络和宣传等。在该组织的不懈斗争下,2003年9月18日,第28条最终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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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事伴侣法》制订过程中,“石头情”也通过各种渠道影响着立法进程。比如上议院曾提出《民事伴侣法》没有必要把北爱尔兰包括在内的建议,因为北爱尔兰的同性恋人数很少。但“石头情”对此予以反驳,它们列举了具体的调查数据来证明北爱尔兰的同性恋人数并不少。同时还指出,即使人数少,也不能成为不把北爱尔兰包括在内的理由,因为争取某一人群的基本的平等权利与该人群的数量多少并不相关,英国政府曾为战争寡妇立法,而当时英国的战争寡妇不过才25000人而已。“石头情”还指出,如果民事伴侣法不把北爱尔兰包括在内,那会加重北爱尔兰对英国的离心倾向,不利于团结统一。2006年2月,即《民事伴侣法》实施后不久,“石头情”发起了名为“让我们结婚吧”(“get hitched”)的巡回活动。在活动中,他们的成员向同性恋者宣传《民事伴侣法》带给他们的福音,对民事伴侣的法律地位和财产关系所带来的影响进行了免费义务说明,并在黑泽(Blackpool)、布赖顿(Brighton)、伦敦、曼彻斯特和伯明翰举行了相关的研讨会[16] 。

    尽管在英国日常用语中,人们更多的称民事伴侣关系为“gay marriage”,并且最终通过的这部《民事伴侣法》赋予了民事伴侣几乎与异性婚姻相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对很多同性恋者来说,这离他们的要求仍然相差甚远,他们认为法律应当直接承认民事伴侣关系就是婚姻关系,否则,在他们眼里看来,他们仍然受到歧视,仍然与异性婚姻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从这一点看来,英国同性恋者及其团体的斗争并没有结束。

    3 《民事伴侣法》的主要内容

    《民事伴侣法》共分八编,33章,264条,另外还包括30个附表。由于苏格兰、英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各有其独特的法律历史传统,因此《民事伴侣法》对这几部分领域分别进行了规定,如其第二编的规定针对的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第三编的规定针对的是苏格兰,第四编的规定针对的是北爱尔兰,第五编规定的是在国外登记和解除民事伴侣关系。尽管其内容各有若干区别,但总体来说大同小异,即均主要对民事伴侣的登记、消灭及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详加规定[17]。, 百拇医药(李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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