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性行为的亚文化分析(2)
3.2.2 婚内强奸 婚内强奸是与婚外强奸相对比而言的,由于强奸,即婚外强奸的普遍性,所以这里着重阐述一下婚内强奸。婚内强奸,按照理论上的阐释,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倒退十年这类事情闻所未闻,而这几年上海、安徽、四川、河南等地却先后发生了丈夫强迫妻子与其进行性行为的案件,并且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亦多有分歧。婚内存在不存在强奸,“婚内强迫性行为”算不算犯罪,这个在理论界、司法界一直争议很大的问题多次凸现在人们面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争论。
目前,婚内强奸行为发生率呈快速攀升的趋势。在香港,有调查发现九成三受虐待妇女均曾遭受丈夫性虐待,其中包括威逼性交及模仿色情影带进行性行为,部分妇女已经忍受丈夫此种暴力对待达20年之久。在婚内强奸已经犯罪化的美国,婚内强奸依然是数百万妇女面临的严重问题,研究人员估计大约有10%~14%的妇女婚内被奸。就我国大陆而言,1989~1999年大规模进行的“性文明”调查表明:在夫妻性生活过程中,丈夫强迫妻子过性生活的占调查总数的2.8%,受害妇女绝对人数有几百万之多。就具体地区而言,1990年上海卢湾区对1800名已婚妇女的调查表明:在夫妻间的性行为中,有8.5%是在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发生的。而近期北京的一份调查发现,43.3%被丈夫殴打的妇女的在被殴打的同时还遭到性暴力的摧残。这些都说明,在我国婚内强奸这种非婚的性行为还有占有一定的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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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内强奸”行为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强奸罪的问题,任何极端化的观点都是不妥当的。在严格的特定条件下,即妻子确有拒绝与丈夫性交的正当理由,而丈夫强行为之,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强奸罪论处[3]。这是我们在认识分析婚内强奸时必须注意的。
3.2.3 同性恋性行为
同性恋性行为是指基于同性恋基础上的双方进行的性行为,由于社会公众对同性恋一直持排斥态度,所以说对同性恋性行为都持漠视的态度,但这并不代表同性恋性行为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并不存在。
潘绥铭教授在《中国人的性行为与性关系:历史发展2000-2006》调查中发现,从2000年到2006年,关于同性恋的性观念以及性行为等方面的情况统计如表1、表2所示。
从上面的这些统计数字可以看出,现在的中国人,一方面只有大约一半的人至少是比较知道什么是“同性恋”,而且只有3%的人能够察觉到“同性恋”在自己生活中的存在;可是另外一方面,至少比较同意“同性恋平等”的人却有45%之多,而非常不同意的只有不足五分之一。据有关资料显示,在艾滋病等传播性疾病中,由于不正常性交往而造成的所占的比例呈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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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国外有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承认同性恋结婚合法化,如荷兰、加拿大、瑞士、西班牙等,但在我国还是个禁区。国内研究性学的专家、全国政协委员李银河就曾多次提议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虽然提案被否,但这种状况正在逐步的改善。
3.2.4 试婚等非婚性行为的新形式
所谓试婚,顾名思义就是实验婚姻,它不是正式的婚姻,只是男女双方在正式步入婚姻殿堂前的一次实验[4]。在中国的儒家文化里,试婚是被谴责的,它打破了人们对于婚姻的严肃性,抛弃了一夫一妻婚姻制的性道德。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新出现的一些非婚性行为,主要有一夜情、试婚等行为。本文在这里主要选取试婚进行分析。试婚,可以称为trial marriage,是指未正式结婚前试行同居的婚姻形式。中国西南少数民族,如佤族、怒族、布朗族、景颇族等都曾有过不同的试婚阶段。如布朗族的订婚,称做“甘伯”,男方带茶、盐、烟、饭、菜及银钱到女家,女方父母收入礼物后,男方请求与未婚妻同居,得到许可后便和女方正式同居。结婚阶段叫做“甘内木”,是最后获得女方全氏族对同居的批准仪式。试婚阶段往往要经过一段未婚青年自愿同居“公房”的试婚过程。现代西方国家也有实行试婚制的,即当事人在婚前先同居一段,相互观察在生活、生理、心理等各个方面能否相互协调,然后决定是否履行法律手续、正式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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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特别指出的是,试婚不利于保护妇女的权益。对进行试婚的男女来说,男女双方所付出的代价是有差别的。因为在中国封建残余思想还没有得到彻底清除的前提下,女性所受的社会压力、社会舆论的约束力更大更广泛,女方必须付出的交换代价是自己的贞操。试婚的最大受害者是妇女,如果把“试婚”中的女方比成一本被熟读的书的话,其自然要比起书架上那些未曾读过的新书要少许多吸引力。因此盲目而大胆的“试婚”往往会造成双方,尤其是女方极大的身心伤害,由此而产生的自卑、懊悔甚至自暴自弃等各种负性心理长久地环绕心头,并可能诱发社会纠纷和其他严重的社会问题,酿成一幕幕悲剧。同时,试婚中的女性也是妇产科做人工流产的最多人群,甚至导致不孕症的发生。因此,我们必须正确认识试婚性行为,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4 结语
笔者认为,在面对社会上这些形式多样的非婚性行为时,作为管理者的有关部门不应盲目的打击,应该首先分清非婚性行为的类型,从问题的根源入手来解决;从这种现象存在和发展的根源出发,理性认识,积极应对,做好引导和管理工作。同时,对非婚性行为的潜在人群,开展科学的性观念性道德和性行为教育,联合教育、卫生、妇联等部门联合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正确把握社会的宣传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尤其是对即将进入青春期和已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开展科学健康的性教育,并形成稳定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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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2008年12月26日在国家教育部新制定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就明确规定了要加强对青少年性健康教育的比重[5]。新的健康教育课内容设置,根据不同阶段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而有所不同,青春期知识、防毒、防艾、网络道德等问题都设置在不同年级的健康教育课程中。当然,仅仅有政府部门的决策是不够的,还需要机制的建立健全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以及教师的切实履行,包括全社会范围内的积极关注和重视,这样才能形成防范和治理非婚性行为的长效机制,营造人与人和谐相处的良好氛围。
(本文中涉及的《中国人的性行为与性关系:历史发展2000-2006》调查报告的图表、数据等资料均来源于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www.sexstudy.org.)
参考文献
1 皮艺军.越轨社会学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79.
2 刘达临.褒贬不一的性革命[J].西部人,2003,(6):17.
3 刘一亮.婚内强制性性行为的文化解析及评价[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1):34.
4 百度百科, http://baike.baidu.com/view/190447.htm.
5 http://www.moe.edu.cn/edoas/website18/27/info2827.htm.
[收稿日期:2009-10-18], 百拇医药(任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