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性犯罪现象分析及预防对策(1)
【摘 要】 阐述了未成年人性犯罪的含义和内容,论述了不同未成年主体性犯罪的主要特点以及性犯罪的类型,分析了导致未成年人性犯罪的主要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预防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 未成年; 性犯罪; 预防
Analysis and countermeasures for adolescent sex crimes
YU Haiyan
People’s Procuratorate in 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100080, China
【Abstract】The paper reports on the definition and content of adolescent sex crimes, and analyzes on the main features and types of adolescent sex crimes in different age group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n the cause of adolescent sex crimes, the paper proposed some suggestions and countermeasure.
【Key words】 Adolescents; Sex crime; Prevention
本文所称未成年人性犯罪是指有未成年主体参与的性犯罪。
据笔者对海淀区检察院2005年至2009年办理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统计分析,行为主体为未成年人参与的案件涉及41种犯罪性质,而性犯罪居于盗窃、抢劫、寻衅滋事3种犯罪后的第4位(为 85件140人。其中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82人,已满18周岁至22周岁的青年人为30人,23周岁至44周岁的成年人为28人)。
1 未成年人性犯罪的含义
本文所述未成年人性犯罪的含义包括如下内容:
1.1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依据未成年人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具有一定辨别、控制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款规定的八种情景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中包括一种性犯罪为强奸罪。
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是指具备犯罪主体条件的16周岁自然人对我国刑法规定的任何犯罪行为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2 性犯罪的主、客观方面
性犯罪的主观方面均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客观方面,以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实施的侵犯性权利犯罪的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强迫性,即以违背他人主观意愿为主要特征;以为交易性性犯罪提供、创造便利条件为手段的犯罪行为则是表现为协助、服务的积极作为。
1.3 性犯罪客体及对象
性犯罪客体是行为侵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正常的性活动管理秩序以及社会主义性道德规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及其身心健康的性的不可侵犯权。以非法营利或满足性刺激为目的。性犯罪侵害的对象是妇女和儿童(包括14周岁以下幼男幼女)。
本文涉及罪名种类主要包括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组织、协助组织、介绍、容留卖淫、聚众淫乱等。前四种类犯罪多为暴力型性犯罪,在性犯罪中主要是此种类型犯罪。
1.4 性犯罪的损害后果
性犯罪作为极错,它既有与其他犯罪相同的共性,而作为涉及公民性权利和社会两性关系管理秩序的一种犯罪,也具有其特殊性。尤其是暴力型性犯罪,对被害主体的心身损害极其严重。基于被害人的年龄、认知水平、感受阈限等情况的不同,造成损害的即时和持续反映也有所不同。被害人为幼男幼女的,由于其年龄幼小,接受教育程度、辨别事物能力、感受性等均比较有限,因而,其身体遭受的蹂躏只是重大损伤的一个方面,而心理的隐性损伤难以估量;年长一些的被害人,伴随年龄、履历及自我意识的增长,认识客观事物水平的相对提高,切身感受性的增强,其心理对性侵害行为造成的切身体验会更为深刻,修复与弥合都需要漫长的时间,甚至会形成永久性阴影而造成终生的心理影响。就犯罪主体而言,由其行为造成的自身心理损伤亦十分严重。有一些少年只是因为好奇,无知、无奈的顺从发生性犯罪,而当他们认识到行为的严重后果时,也会造成性心理障碍,面对将来的恋爱、结婚会心有余悸,确有“一失足成千古恨”的深刻感受。另外在目前的司法挽救与刑事和解过程中,对被害方的经济弥补数额较大或巨大,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支付,因而会改变行为人物质生活和影响学业;性罪错刑罚的强制惩罚性教育也具有处分等级最高的极端性,这些对行为人的心理刺激也是强烈的。犯罪行为带来的一系列后果会造成对当事主体双方亲情的伤害和生活环境的改变等等。
2 未成年人性犯罪的主要特点
2.1 主体的年龄结构特点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强奸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负刑事责任。
行为人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即14至15周岁的犯罪主体占未成年人性犯罪总人数的16%,多为追求初次体验或从众行为。此年龄段处于青春期早中期,性生理发展迅速。其一,生理与心理发展的不同步,使他们认识本我、把握自我能力极其有限,阅历肤浅、没有两性交往经验,往往在发生本能冲动时极易失去理性控制,不知所措,一意孤行,通过极端手段释放性欲,造成犯罪发生。其二,性刺激本身对未成年的性心理冲击是极端强烈的,再加上对性的懵懂、好奇心的驱动,促使一些未成年人高度关注并寻觅与性有关的各种信息。这些信息不仅使其身心获得满足,而且他们会不加辨别地笼统接受,并迫切地追求初次体验的感受。行为特征具有模仿性,且不计行为性质和后果。特别是在遭受客观外界性刺激后,身心深深陷入其中,难以自拔,不顾一切地主动寻机解欲,最终酿成罪错。
例如:陈某,男,15岁。一次在网吧观看了欧美国家的淫秽影视片后,身心受到强烈刺激,其陈述云:……有一种说不出的东西在全身膨胀,脑子里只有那些情景,好像它在要求自己必须去做这件事才成。为尝试性交行为,他迫不及待地窜至某餐厅女工宿舍,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樊某发生了性关系。再如:杨某,男,14岁。因厌学被家长委托熟人安置在某速运公司打工。因疏于监护,一次酗酒后杨某观看了同事通过手机发送的色情视频,感到躁动难耐意图尝试两性行为。其在单位附近劫持一7岁女孩至其宿舍,采用语言威胁、胶布贴住眼、口、捆绑等手段,将该幼女奸淫。
从14、15岁未成年人发生暴力性侵害的案例看,他们不知道寻觅性刺激的后果,自然也不懂得抵御不良性诱惑的重要性。行为反应了他们可控性极差,且手段简单,一般初次性行为即是性犯罪的情况占据多数。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即16至17周岁的犯罪主体占未成年人性犯罪总人数的84%。主要是追求两性关系的生理宣泄与快乐感。此阶段为未成年人青春期中后期,性生理状态趋于成熟,对性的渴求愈加剧烈,有些未成年人犯罪前已有性关系经历,通过网聊交友或其他早恋方式,积极追求两性关系。他们不懂得性道德、责任、权益与法律约束等概念,认为性行为是游戏,把它作为享受消遣、快乐的渠道。
例如:廖某,男,17岁。通过手机上网聊天与一在校女生相识,因网聊投机,女孩将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及在哪上学等个人信息均告之廖某。一次两人发生争吵后,女孩提出分手,廖某不从,并以将两人做爱视频公布于网络相威胁,多次以“打炮”为由借用其同学住处强迫该女生与之发生性关系,直至案发。又如:吴某,在下班后为“消遣”、“好玩”、满足性欲,先后3次在某小区家属楼附近及地下室等地采用胁迫手段对其同事高某以抠摸、亲吻、搂抱等方式进行猥亵。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之规定,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共4页, 百拇医药(余海燕)
【关键词】 未成年; 性犯罪; 预防
Analysis and countermeasures for adolescent sex crimes
YU Haiyan
People’s Procuratorate in 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100080, China
【Abstract】The paper reports on the definition and content of adolescent sex crimes, and analyzes on the main features and types of adolescent sex crimes in different age group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n the cause of adolescent sex crimes, the paper proposed some suggestions and countermeasure.
【Key words】 Adolescents; Sex crime; Prevention
本文所称未成年人性犯罪是指有未成年主体参与的性犯罪。
据笔者对海淀区检察院2005年至2009年办理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统计分析,行为主体为未成年人参与的案件涉及41种犯罪性质,而性犯罪居于盗窃、抢劫、寻衅滋事3种犯罪后的第4位(为 85件140人。其中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82人,已满18周岁至22周岁的青年人为30人,23周岁至44周岁的成年人为28人)。
1 未成年人性犯罪的含义
本文所述未成年人性犯罪的含义包括如下内容:
1.1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依据未成年人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具有一定辨别、控制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款规定的八种情景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中包括一种性犯罪为强奸罪。
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是指具备犯罪主体条件的16周岁自然人对我国刑法规定的任何犯罪行为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2 性犯罪的主、客观方面
性犯罪的主观方面均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客观方面,以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实施的侵犯性权利犯罪的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强迫性,即以违背他人主观意愿为主要特征;以为交易性性犯罪提供、创造便利条件为手段的犯罪行为则是表现为协助、服务的积极作为。
1.3 性犯罪客体及对象
性犯罪客体是行为侵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正常的性活动管理秩序以及社会主义性道德规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及其身心健康的性的不可侵犯权。以非法营利或满足性刺激为目的。性犯罪侵害的对象是妇女和儿童(包括14周岁以下幼男幼女)。
本文涉及罪名种类主要包括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组织、协助组织、介绍、容留卖淫、聚众淫乱等。前四种类犯罪多为暴力型性犯罪,在性犯罪中主要是此种类型犯罪。
1.4 性犯罪的损害后果
性犯罪作为极错,它既有与其他犯罪相同的共性,而作为涉及公民性权利和社会两性关系管理秩序的一种犯罪,也具有其特殊性。尤其是暴力型性犯罪,对被害主体的心身损害极其严重。基于被害人的年龄、认知水平、感受阈限等情况的不同,造成损害的即时和持续反映也有所不同。被害人为幼男幼女的,由于其年龄幼小,接受教育程度、辨别事物能力、感受性等均比较有限,因而,其身体遭受的蹂躏只是重大损伤的一个方面,而心理的隐性损伤难以估量;年长一些的被害人,伴随年龄、履历及自我意识的增长,认识客观事物水平的相对提高,切身感受性的增强,其心理对性侵害行为造成的切身体验会更为深刻,修复与弥合都需要漫长的时间,甚至会形成永久性阴影而造成终生的心理影响。就犯罪主体而言,由其行为造成的自身心理损伤亦十分严重。有一些少年只是因为好奇,无知、无奈的顺从发生性犯罪,而当他们认识到行为的严重后果时,也会造成性心理障碍,面对将来的恋爱、结婚会心有余悸,确有“一失足成千古恨”的深刻感受。另外在目前的司法挽救与刑事和解过程中,对被害方的经济弥补数额较大或巨大,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支付,因而会改变行为人物质生活和影响学业;性罪错刑罚的强制惩罚性教育也具有处分等级最高的极端性,这些对行为人的心理刺激也是强烈的。犯罪行为带来的一系列后果会造成对当事主体双方亲情的伤害和生活环境的改变等等。
2 未成年人性犯罪的主要特点
2.1 主体的年龄结构特点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强奸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负刑事责任。
行为人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即14至15周岁的犯罪主体占未成年人性犯罪总人数的16%,多为追求初次体验或从众行为。此年龄段处于青春期早中期,性生理发展迅速。其一,生理与心理发展的不同步,使他们认识本我、把握自我能力极其有限,阅历肤浅、没有两性交往经验,往往在发生本能冲动时极易失去理性控制,不知所措,一意孤行,通过极端手段释放性欲,造成犯罪发生。其二,性刺激本身对未成年的性心理冲击是极端强烈的,再加上对性的懵懂、好奇心的驱动,促使一些未成年人高度关注并寻觅与性有关的各种信息。这些信息不仅使其身心获得满足,而且他们会不加辨别地笼统接受,并迫切地追求初次体验的感受。行为特征具有模仿性,且不计行为性质和后果。特别是在遭受客观外界性刺激后,身心深深陷入其中,难以自拔,不顾一切地主动寻机解欲,最终酿成罪错。
例如:陈某,男,15岁。一次在网吧观看了欧美国家的淫秽影视片后,身心受到强烈刺激,其陈述云:……有一种说不出的东西在全身膨胀,脑子里只有那些情景,好像它在要求自己必须去做这件事才成。为尝试性交行为,他迫不及待地窜至某餐厅女工宿舍,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樊某发生了性关系。再如:杨某,男,14岁。因厌学被家长委托熟人安置在某速运公司打工。因疏于监护,一次酗酒后杨某观看了同事通过手机发送的色情视频,感到躁动难耐意图尝试两性行为。其在单位附近劫持一7岁女孩至其宿舍,采用语言威胁、胶布贴住眼、口、捆绑等手段,将该幼女奸淫。
从14、15岁未成年人发生暴力性侵害的案例看,他们不知道寻觅性刺激的后果,自然也不懂得抵御不良性诱惑的重要性。行为反应了他们可控性极差,且手段简单,一般初次性行为即是性犯罪的情况占据多数。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即16至17周岁的犯罪主体占未成年人性犯罪总人数的84%。主要是追求两性关系的生理宣泄与快乐感。此阶段为未成年人青春期中后期,性生理状态趋于成熟,对性的渴求愈加剧烈,有些未成年人犯罪前已有性关系经历,通过网聊交友或其他早恋方式,积极追求两性关系。他们不懂得性道德、责任、权益与法律约束等概念,认为性行为是游戏,把它作为享受消遣、快乐的渠道。
例如:廖某,男,17岁。通过手机上网聊天与一在校女生相识,因网聊投机,女孩将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及在哪上学等个人信息均告之廖某。一次两人发生争吵后,女孩提出分手,廖某不从,并以将两人做爱视频公布于网络相威胁,多次以“打炮”为由借用其同学住处强迫该女生与之发生性关系,直至案发。又如:吴某,在下班后为“消遣”、“好玩”、满足性欲,先后3次在某小区家属楼附近及地下室等地采用胁迫手段对其同事高某以抠摸、亲吻、搂抱等方式进行猥亵。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之规定,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共4页, 百拇医药(余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