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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114441
同性恋的历史及其伦理法律嬗变
http://www.100md.com 2011年4月1日 《中国性科学》 2011年第4期
     德和意识形态上损及许多异性婚家庭。如果允许与异性已婚者再结成同性婚,就会侵害已婚者合法异性配偶的婚姻权利,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合法异性配偶的财产继承份额会不会因此而减少?等等。这些问题,显然是西方法律所无法回避的。

    同性恋历来受到舆论谴责,同性恋者也不敢公开自己的身份,哪怕是对自己的亲人。

    但20世纪60年代西方“性解放,性自由”运动以来,同性恋者抓住机遇,一次又一次把它作为一种“少数人的权利”提出来,要求社会舆论承认它存在的地位。美国是60年代“性革命”的策源地之一,同性恋者在美国的势力也最大。

    美国著名的性学家金西在“性革命”前20年的1948年就当时美国同性恋者情况发表了调查报告。他与同事调查了5300名成年男性白人,发现这些人进人成年以后,仍从事同性恋活动的占37%;绝对同性恋者占4%;兼搞同性恋和异性恋的占18%;有同性恋冲动,但未搞同性恋的占13%。在5300人中,35岁以上未娶妻者,从青春期后一直搞同性恋的过半数。1953年,金西又发表对5940名白人妇女的调查报告,发现同性恋比例虽低于男子,但也高达13%,其中绝对同性恋者占3%。西方的同性恋研究者们后来都肯定金西的两次调查报告具有代表性,并且发现,在各人种、各阶层、各行业中,都存在程度不同的同性恋现象。

    60年代后期以来美国各地同性恋者形成了为数众多的组织,并组织了多次争取合法权利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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