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的历史及其伦理法律嬗变
殊现象(按:指同性恋)已采取了开明态度”,这是我国克服既有成见,作与现代社会并驾齐驱的努力。1996年初,上海司法机关对以敲诈勒索为目的威胁要告发同性恋隐私的两个犯罪分子判处了有期徒刑各1年6个月。这表明我国司法界对同性恋的看法已有更大转变。数百年来同性恋被认为是寻找邪门歪道的刺激、属于败坏世风之列,其理由之一是,异性恋是人类繁衍后代的基本方式,同性恋不具备这样的功能。但同性恋者则认为,同性恋本身是人类感情的一种表现。而从感情需要上来说,异性恋并不比同性恋高出一筹。至于繁衍后代的功能也不是同性恋不应得到认可的理由。现在越来越多的男女婚姻不是为了生孩子,而是为了“使自己的感情有一个归宿”。是的,同性恋只是少数人的习惯行为;而问题恰恰在于:少数人的权利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现代西方的法律文化中,大多数人的意见是法律得以产生的重要依据。但是西方的民主、法治的观念中还有这样一个精神:法律不仅要关心大多数人,而且要关心少数人,因为法律是跟所有人有关的;少数人的权利同样是一种应予承认的权利。但如果少数人的权利与大多数人的意见有冲突怎么办?即在什么条件下才可承认少数人的权利呢?西方法律文化认为:如果一个人的所作所为不会影响他人的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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