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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114978
马克思\恩格斯论性爱\婚姻和家庭(续三)
http://www.100md.com 2011年4月1日 《中国性科学》 2011年第4期
     2、婚姻

    科伦12月18日。“莱茵报”对于离婚法草案采取了完全独特的立场,可是直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任何方面向我们证明“莱茵报”的立场是没有根据的。“莱茵报”同意这一草案,因为它认为现行的普鲁士婚姻法是不合乎伦理的,目前离婚理由的繁多和轻率是不能容忍的,现行的程序是有违这一命题的尊严的;而旧普鲁士的整个诉讼程序也是这样的。另一方面,“莱茵报”对于新草案提出了下列几点主要的反对意见:(1)草案只是以简单的修正代替了改革,因而普鲁士法就被当做根本法保留了下来,这样便表现出非常显著的不彻底和不稳固;(2)立法不是把婚姻看做一种合乎伦理的制度,而是看做一种宗教的和教会的制度,因此,婚姻的世俗本质被忽略了;(3)草案所提出的程序缺点很多,而且是互相矛盾的各种因素的表面缀合;(4)应该承认,草案一方面存在着和婚姻概念相抵触的警政一样的严峻性,而另一方面,对所谓公正的见解却又表现出过分的软弱;(5)整个草案的逻辑性很差,论点也不够明确,不够确凿有力。

    只要草案的反对者批评这些缺点的任何一点,我们在这一点上就赞同他们的意见,但是,和他们相反,我们决不赞同无条件地为从前的制度辩护。我们再一次重申我们已经表示过的意见:“如果立法不能明文规定什么是合乎伦理的行为,那末它就更不能宣布不合乎伦理的行为为法。”当我们询问这些反对者(他们不是教会见解的反对者,也不是上述其他缺点的反对者)他们的论断的根据是什么的时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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