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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111205
权利思维下的大学生性教育
http://www.100md.com 2011年6月1日 《中国性科学》 2011年第6期
     我们承认由爱及性的性爱是人类性文明的体现,但是,仅有爱情是不能奢求解决人类性问题这一巨大课题的,它的解决需要现代文明的性思想、性法律制度与性道德综合作用,爱情只能是评价上述思想、道德、制度正当性的一个主要标准,但爱情却不是人类性行为的行为准则,更不能作为解决涉性纠纷的裁判性规则。检讨我国现有的性法律制度、性道德、性思想,除旧有余,立新严重不足:性权利并未得到现代人权思想与宪政制度的明确确认与肯定;作为万法之基的民法并未具体规定民法上的性权利,导致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对性的规制缺少民法权利上的解释基础;严重不完善的婚姻法对这个问题也更是语焉不详,只做一些宣示性的规定,缺乏具有规范性质的规定;市场经济大潮下,社会主义性道德的公众认同基础薄弱,公民道德上的内在约束力在各种利益欲望的挑战下显得异常脆弱;性剥削、性不平等思想依然存在,等等。

    由上可见,就性规制而言,我国社会正在处于一个转型期,性行为规则当然也就表现出时代性的严重不足。大学生是青年精英与代表,是社会文明、先进文化与时代潮流的引领与推动者,符合我国国情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性行为规则,无论是从规则构建,还是从规则的教育与宣传,直至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遵行,都需要首先从青年大学生抓起,从青年大学生做起,最终依靠具有责任意识与责任精神的青年大学生的校园性活动与将来婚姻性生活的示范性引导,达到在整体社会群体的性问题处理中逐渐确立与形成责任意识与责任精神,最终达到全社会性行为规则的自觉遵守。 1.1.3 就性教育内容而言,性行为规则教育应是大学生性教育的主要矛盾 本文认为,就性教育的几项内容比较来看,大学阶段性教育的主要矛盾不再是性科学知识与性观念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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