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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社会对性违法宽容的民俗学解析(2)
http://www.100md.com 2011年8月1日 《中国性科学》 2011年第8期
     兄弟与兄弟配偶的奸情,叔伯兄弟与叔伯兄弟配偶的奸情,侄子与叔伯配偶的奸情及叔伯与侄子配偶的奸情等由于资料缺乏,秦律如何处置不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杂律》195简有“復男兄弟、孝(季)父柏(伯)父之妻、御婢,皆黥为城旦舂。復男弟兄子、孝(季)父柏(伯)父子之妻、御婢,皆完为城旦舂”。“復”,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释为“报”,《毛诗正义•邶风•雄雉》孔颖达疏引服虔云:“淫亲属之妻曰报,汉律:淫季父之妻曰报”,可见与较近血缘关系亲属配偶的奸情皆可称为“报”,即“復”,均在严惩之列。

    睡虎地秦简中涉及性问题内容虽不是很多,但已可看出秦律对性过错进行规范的大致情况,借助张家山汉简的资料,基本可以确定秦社会对性过错立法已颇具规模。

    2法律规范对性过错的约束力

    秦社会对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对于改善秦贞节观念淡薄、性行为随意起到了一定作用。《荀子•强国篇》曾对此做过评价,“入(秦)境,观其风俗,其百姓朴,其声乐不流污,其服不挑。”为秦相的楚人李斯亦曰:“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百姓乐用,诸侯亲服。”[3]但我们也不能过高估计其效果,因为在秦社会中仍有大量性违法现象存在,而且并未受到应有的处罚。

    在上层社会,《战国策•秦策二》载:“秦宣太后爱魏丑夫。太后病将死,出令曰:‘为我葬,必以魏子为殉。’”《史记•吕不韦列传》亦有“秦王(政)年少,太后时时窃私通吕不韦”,“始皇帝益壮,太后淫不止。吕不韦恐闻觉祸及己,乃私求大阴人嫪毐以为舍人……太后私与通,绝爱之”等等。两位太后身为国母而淫行昭著,吕嫪二人作为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主政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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