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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中“幼女”概念研究(2)
http://www.100md.com 2012年5月1日 《中国性科学》 2012年第5期
     上文中我们已经明确提出嫖宿幼女罪中的“幼女”是指的卖淫幼女,与强奸罪中的“幼女”是不同的。既然是卖淫的幼女,肯定有其特殊性,表现为职业性。作为卖淫的幼女,其在主观上表现为在进行卖淫行为时知道这是自己的职业,是明知的。作为犯罪行为人一方,嫖宿幼女罪的成立是以其明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作为强奸罪中的“幼女”,主观上并没有意识,其在遭受不法性侵害时是无意识的。而在客观上,卖淫幼女进行卖淫时遭受的伤害与强奸罪中的“幼女”明显不同,其遭受的伤害程度要轻,这是卖淫幼女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更或者其精神层面上接受了。从社会危险性方面来看,嫖宿幼女罪中的“幼女”的社会危险性明显的低于强奸罪中的“幼女”。这两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是有区别的。

    2.2不利于对幼女的严格保护

    嫖宿幼女罪取消论者认为,对嫖宿幼女罪独立成罪不利于对幼女的严格保护。从立法者设立嫖宿幼女罪的初衷来看是否是为防止在打击强奸犯罪时的涉及面太宽?嫖宿幼女罪取消论者认为的是此罪的设立不可能是为了防止在打击强奸犯罪时涉及领域过宽,这更是一种对于立法上的一般效果的追求,是为了更好的打击一度泛滥的卖淫嫖娼现象。从处罚的效果来看,我国刑法规定嫖宿幼女罪处五年以上的刑罚,即最高刑可达到十五年,而奸淫幼女的犯罪基本刑罚只有三年到十年。这时候可以看出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高于奸淫幼女,这与社会通常观念不同,我们一般认为嫖宿幼女的危害要低于奸淫幼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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