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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249448
变性人私法问题研究(一)
http://www.100md.com 2012年6月1日 《中国性科学》 2012年第6期
     【摘要】简要介绍了变性症或称易性病以及人类目前应对这种疾病两种做法的基本认识,分析研究了两种变性实践的私权利根据与自然人进行变性的法律条件,详细讨论了变性对自然人私权产生的各种影响。

    【关键词】变性症或称易性病;变性手术;法律条件;私权利

    1 对变性症的基本认识

    1.1 变性症或称易性病的含义

    一般情况下,有两种方法判断人的社会性别:生物学方法和心理学方法。生物学方法通常根据染色体、性腺和生殖器等三个因素判定性别,也即生理性别的确定方法;心理学方法根据一个人的心理或意愿来确定本人的性别,即心理性别的判定方法。通常而言,一个人的生物学性别与心理性别是一致的,但两者也可能罕见地表现不相一致。当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即:一个生物学上的男性或者女性个体,尽管清楚地知道自己的生物学性别,但却在心理上感觉自己是异性,并渴望改变自己的生物学性别,这种现象就被称之为“变性症”或者“易性病”(Transsexualism)。“这个词由考尔德韦尔(Cauldwell)于1949年首次引用,之后本杰明(Benjamin)于1953年详加描述及探讨他在临床所治疗的病人呈现的现象,从而使这一词更为普及。”也有把Transsexualism翻译为“易性癖”,但有学者认为,“癖”在辞海通常指“积久成习的嗜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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