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性人私法问题研究(二)
5.2.2.1.2 变性对婚姻关系效力的影响 这个问题只存在于允许婚后变性手术的立法之中,就我国而言,根据民政部关于变性手术后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问题的答复可知,变性人的结婚登记合法有效,如果双方对财产问题没有争议,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协议离婚处理,离婚的效力自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算。双方因财产分割发生争议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在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同时一并解决财产问题。这说明:首先,我国是允许婚后变性手术的;其次,变性后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由当事人协议决定。但学术界对于婚后变性是否导致婚姻关系的终止以及是究竟属何种原因的终止却存在有争议。有观点认为我国婚姻立法、文化传统、伦理道德和善良风俗都不承认同性婚姻,婚后变性手术使得婚姻当事人双方变为同性,已经失去婚姻的属性与法理基础,婚姻关系应当类似于配偶一方死亡一样自然终止,不需再履行离婚的法定程序,民政部规定的协议离婚处理模式必然导致与我国不承认同性婚的立法、法理与伦理的不相一致。简言之,这种观点实际上认为婚后变性与婚姻关系不能兼容并存,一旦变性,婚姻关系自然终止。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变性人婚姻关系的解除方面,应该以意思自治原则为要义,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如果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理所当然属于协议离婚范畴;如果双方自愿维持婚姻关系,法律即不应强求变性人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这种观点认为,婚后可以变性,变性后的婚姻关系存续与否法律不介入,完全由当事人自治。本文以为:首先,婚后可以实施变性手术;其次,对于变性后的婚姻关系,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按照当事人的一致意见办理;最后,双方不能就变性后的婚姻关系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基于变性导致夫妻不能发生性行为为理由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当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准予离婚。“法律变性”大致相同,可以类推。理由如下:一是,婚姻关系不足以影响变性手术的正当性。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人格独立与疾病治疗的人权保障共同决定着婚后变性的正当性,纵然,变性手术会影响配偶权益,但是,在价值判断上,当配偶一方的生命健康权与另一方的配偶权益发生冲突时,还是应当优先考虑生命健康权,后考虑身份权,更何况是,法律还会对配偶权益尽量做妥善安排。二是,变性后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完全是私人利益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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