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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710058
“性瘾”:西方的研究(2)
http://www.100md.com 2014年3月1日 方刚 王卫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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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附件。

     1.2强迫性性行为

    主张:

    Jenike的研究中,把强迫性性行为与强迫症相关的障碍连接起来,赞成用“强迫性性行为”这一术语描述上述“性瘾”的行为模式\[19\]。

    Kalichman和Rompa简洁性的把强迫性性行为界定为:想要控制自己的性行为发生,但控制不住,尽管该性行为会产生不良后果,仍会继续该行为\[20\]。

    批评:

    有学者认为,“强迫性性行为”或“性强迫症”这一术语也不能准确描述该性行为模式。

    一方面,Miner等认为性痴迷是强迫症(Obsessive-compulsive disorder)的子集,沉溺和强迫是用来减少焦虑和窘迫的机制,强迫症患者在重复某一行为时,在此过程中,他会感到非常的痛苦。然而,因为这种沉溺的性活动,是在一个愉快的时刻(自慰、做爱)之后,使人变得痛苦、令人感到泄气和可耻,那么问题是:这个人在性活动期间有没有得到乐趣,他在性活动期间就感到痛苦,还是由于抵制重复这种活动从而感到痛苦?\[21\]

    Gold和Heffner提到,虽然一些“性瘾者”对这些性行为感到痛苦,但也有另一部分所谓的“性瘾者”在频繁的性爱中体验到快乐。根据强迫症的定义,假如在发生性行为时是快乐的,那么该性行为不能被认为是强迫性的\[22\]。

    另一方面,就像Kafka把强迫性性行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性欲倒错和非性欲倒错。然而,对于性欲倒错和非性欲倒错有着多样性的定义。性欲倒错行为是非常规的性行为(即恋物、摩擦、施虐和受虐),非性欲倒错行为是传统的。对于所谓的性欲倒错,是有不同文化观念的差异的;对于非性欲倒错,通常认为要达到极端(例如:多个性伙伴、过度自慰、在一段亲密关系内过度性交)便算强迫,这就需要我们建立一个标准,即到何种程度的性行为才是“极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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