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中构建双性人的社会性别(3)
2.3双性人的性别人的性别很复杂,分为生理性别、心理性别和社会性别等。很多双性恋者拥有双性人心理性别,但并不是双性人。比如著名的“德国新电影学派四杰”之一法斯宾德就觉有明显的双性人心理,但生理性别为男性。生理结构(如染色体等)和生理机能(如性征发育等)在认定个体性别时作用有限,但属于识别个体性别的前提。双性人对自身性别身份的探寻过程充满了嘲笑、谩骂和痛苦。在医疗技术不发达的改革开放初期,只能通过先给患者“打麻药”,再进行活体解剖才能最终确定“是男还是女”。现在有腹镜检查,比以前更人道。如今对于生物性别难以定为男性或女性时,通行做法是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进行性别分配手术,从而改变生物性别。笔者认为对于双性特征危及生命安全时,可以实行性别矫正手术,例如混合性性腺发育不全者需要切除性腺,因为其会转化为恶性肿瘤。双性人在进行性别外科手术时,会出现两种情况:(1)在孩子很小时,父母为了孩子“最大的利益”,对孩子进行性别“矫正”手术,从而能抚养“正常”孩子;(2)基于孩子成年后施行知情同意权,再进行手术。我们应该平衡父母抚养“正常”孩子和当事人知情同意权之间的利益冲突。我们应关注儿童术后长期损害后果,在父母对“两性畸形”整形手术的知情同意权与宪法规定儿童人身完整权和人权尊严权相冲突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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