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非婚性行为问题综述(2)
2.2类型二:性侵犯行为性侵犯行为可分为暴力型性侵犯、胁迫型性侵犯、社会型性侵犯、诱惑型性侵犯、滋扰型性侵犯以及性骚扰等六大类:(1)暴力型性侵犯,指使用暴力手段,对女性实施强奸、猥亵等;(2)胁迫型性侵犯,指利用自己的权职之便,对有求于自己的受害人威逼利诱,从而与其发生性行为;(3)社会型性侵犯,指在自己的生活圈子里发生的性侵犯,包括“社会性强奸”、“酒后强奸”等;(4)诱惑型性侵犯,指利用受害人追求享乐等心理,诱惑受害人从而达到性侵犯;(5)滋扰型性侵犯,指暴露生殖器等行为进行性滋扰,向女性寻衅滋事,无理纠缠,用污言秽语对女性进行挑逗或侮辱。
除上述性侵犯行为外,在青年流动人口中还经常出现一些怪诞的性行为和性骚扰。有的以窥视公园情侣的亲吻调情为乐, 有的偷看异性裸体为刺激, 有的专事偷窃女性内衣发泄[5]。
2.3类型三:性服务(卖淫与嫖娼)
在农民工非婚性行为问题中,性服务行为也是研究重点:(1)卖淫。卖淫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资料显示:我国现有性服务者高达1000 万人以上;70.6%的已婚女性农民工在过去1个月提供过商业性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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