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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710010
我国性犯罪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权益保护(2)
http://www.100md.com 2014年11月1日 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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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附件。

     2.2性犯罪未成年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

    关于隐私权的保护,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出台之前,我国也有此方面的相关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要求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做出“询问中, 涉及证人被害人的隐私,应当保守秘密”的规定,但是效果并不理想。现实中,司法机关并没有给性犯罪被害人特殊保护,如在法庭之上,经常是被害人在众人面前再次叙述自己的被害经过,袒露个人隐私,甚至会被询问到个人性经历等让被害人难以启齿的问题,这不仅伤害了被害人的自尊,同样使其隐私被公布于法庭之内。针对此问题,《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将性犯罪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权作为重中之重,作了详细规定。首先其第五条规定了司法机关及相关诉讼参与人对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要求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应该对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和相关的资料、性侵害细节等予以保密。此外,为了解决取证时可能对被害未成年人隐私的泄露,该意见还规定办案人员到相关地点调查取证时,应当避免驾驶警车、穿着制服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响被害人名誉、隐私的方式。

    2.3性犯罪未成年被害人参与权的保护

    参与权是所有犯罪被害人都应享有的权利,我国法律也赋予了犯罪被害人在各个诉讼阶段的参与权。此外,我国关于性犯罪未成年被害人的参与权也作出特殊规定,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被害未成年可以决定是否参与,如决定是否出庭参与审理;二是在参与的方式上,也应有特殊的保护。参与方式方面,要求有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陪同,《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增加了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表未成年被害人参加法庭审理,陈述意见,但是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被告人的除外;对于确有必要出庭的未成年被害人,意见规定了特殊的保护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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