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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729981
宪法视阈下同性恋现象的正本清源(5)
http://www.100md.com 2015年8月1日 《中国性科学》 2015年第8期
     42对我国法律中“人格尊严”条款的解读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然而我国宪法在“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后紧跟着有一句“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在我国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仅仅限于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呢?如果做出这样的解释,那对同性恋者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这样的解释甚至无法为争取同性婚姻提供任何理论支撑。

    人格尊严是一个开放性的结构,是一种基本的但较为抽象的权利,因此它需要再次衍生为一些相对比较具体的宪法性权利才能具有实际意义。故而从立宪主义宪法和保障人权的角度来对宪法第三十八条进行解释才是一个合理的解决路径,据此可以做这样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可理解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规范性语句,作为我国宪法上基本权利体系的出发点,或基础性的宪法价值原理[23],这是一种目的解释;而该条后的“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条款主要是一种强调式的部分列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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