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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回收、出售药品 应依法严厉打击(1)
http://www.100md.com 2013年10月1日 《中南药学·用药与健康》 201310
     记者:《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22条规定,禁止非法收购药品。那么,这些私自回收药品的小贩究竟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唐毅:《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22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73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3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贩子从市民手中收购药品,再加价出售,其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药品,应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非法经营药品构成犯罪,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非法经营罪,即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二是生产销售劣药罪,即收购出售药品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构成犯罪;三是生产销售假药罪,即收购出售药品,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构成犯罪。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从非法生产经营药品者手中购进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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