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美言”不过是“神话”(1)
2014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召开互联网广告监测监管情况通报会议,会上工商总局广告司监督处处长江雁明称,在2013年3月至12月监测抽查的105.6万条次各类网络广告中,与传统媒体一样,医药行业是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重灾区”。在监测抽查发现的34.7万条次严重违法广告中,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有17.9万条次,其中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率最高,其次为药品广告、化妆品广告、医疗广告和美容服务广告。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显然都与人的健康息息相关,我们该如何辨识这些违法广告,以免治疗不成反失健康呢?
2013年12月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的明确可有效遏制明星的盲目代言,但对违法广告的辨识则还需公众的“火眼金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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