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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431136
同性强奸引出立法盲点/近视手术的真相
http://www.100md.com 2007年5月1日 《健康必读》 2007年第5期
     同性强奸引出立法盲点

    2007年的人大会上有代表提交议案,指出“同性性侵害”属于暴力性犯罪,建议在《刑法》中增加相关条款予以制裁。

    中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中,流氓罪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中包含了“同性性侵害”行为,当时称“鸡奸”。但1997年制定的《刑法》中取消了有关流氓罪的法条,把流氓罪分解为4个新罪名,但都没有关于“同性性侵害”行为的规定。因此1997年《刑法》生效后发生的“同性性侵害”行为,就难以再按犯罪论处,此类案件法院无法按强奸罪惩处罪犯,只能以其他名目轻判。

    四种性侵害要“一网打尽”

    据报道,大连一名16岁男孩被酒店男老板强奸,虽然证据确凿,但由于我国刑法在同性强奸方面依然是空白,后者最终未能以强奸罪论处,而仅仅被治安拘留15天。已有研究证明,同性性侵害的受伤害程度并不比异性性侵害小,如此惩处未免太轻了。

    人类既然分为男、女两大性别,性侵害的排列组合自然也就有四种:男性侵犯女性、男性侵犯男性、女性侵犯女性、女性侵犯男性。

    一直受到重视的是“男性侵害女性”,长期被忽视的,除了同性性侵犯,还有“女性侵犯男性”。一般人认为,在男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不可能发生这类性侵害,甚至于从生理上讲,女人就不可能强迫男人与之发生性行为。女对男的性侵害可能少些,但绝不是没有,事实上,中国历史上就有一些肆无忌惮的女侵男事件。

    惩处性侵害,应当保护每个人的性权利,而不能只保护某一性别的性权利。

    可从修改司法解释入手

    “衣食足而知礼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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