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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485783
好心教授解剖尸体遭起诉
http://www.100md.com 2007年9月1日 《健康必读》 2007年第9期
     上海某三甲医院的方教授是有名的遗传病学专家。浙江某地的罗氏夫妇仅6个月大的女儿患有肝脾肿大,在当地医院怀疑为脂肪代谢障碍,属于一种疑难的遗传疾病。为了治好女儿的病,罗氏夫妇慕名而至上海,请求方教授诊治。患者入院的时间是星期五的下午。患者一入院方教授即前去看望,初步考虑患者为中链脂肪酸乙酰辅酶A脱氢酶缺乏症。患者于周末入院,很多特异性的检查要等到下周一才能开始做。等到星期一上班的时候,方教授被告知罗氏夫妇的女儿在星期天晚上已经死亡。方教授了解到罗氏夫妇已经离开上海,其女儿的尸体委托医院代为火化并表示尸体送往火葬场后,不看、不要骨灰。由于很多特异性检查未做,患者的病因不能查清。如果查出病因,假如罗氏夫妇再次生育的话,在怀孕期间可以抽羊水做产前诊断,预知胎儿是否有相同的疾病,以避免再次生育后后代遭受遗传疾病的折磨,做到优生优育。患者已经死亡,要查清其病因,取出其部分组织做病理检查和基因检查就可以查清。于是方教授在尸体送火葬场火化之前,从尸体上取出了部分的肝脏和肌肉组织标本。然后方教授打电话给罗氏夫妇,他已从尸体上取出了部分的组织标本作相关的检查以明确患者的病因,有结果后会告诉他们,以避免再生这样的小孩。方教授以为自己做了一件大善事,没想到反而受到涉嫌犯罪的指控。

    尸体被损家属控告

    无犯罪故意不立案

    罗氏夫妇接到电话后,当天从浙江返回上海某医院,发现其女儿的尸体果然受到损害。经咨询,罗氏夫妇得知刑法中有关于侵犯尸体的犯罪规定,于是委托当地的律师向上海某公安分局提出控告。《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客体为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所谓盗窃尸体,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尸体的行为,即采取为他人所不知晓的方法将尸体置于行为人自己实际控制支配之下从而使他人丧失对身体的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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