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推行“网瘾”标准也是一种病等
强制推行“网瘾”标准也是一种病
前段时间,“网瘾病”这一概念初一提出。就立即招致了网上一边倒的反对之声。但反对毕竟只是反对而已,丝毫不会影响到专家们,他们以及他们的工作断不会因为任何反对之声而停止。由总后卫生部组织、北京军区总医院牵头制定的《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近日通过专家论证,意味着我国医学界诊断“网瘾”将实行标准化,“网瘾”也首次被该标准列为精神疾病治疗范围。因为其一些更为具体的诊断标准,正式出台的《标准》再次激起强烈反响,网民们极尽嘲讽和挖苦之能事,反对之声一片哗然。
该《标准》对网络成瘾病诊断的临床界定标准有七项,其中一项就是量化的指标是平均每天连续使用网络达到或超过6小时。而且这种症状达到或者超过3个月。单就明确这一项标准而言,使我不得不怏怏不乐,不得不坐下来考虑自己是否该到医院去检查治疗一番。因为工作的关系,每天要不停地在网上查找资料、传递信息和写些只言片语的文章,自己仔细算算,每天上网的时间基本都在八小时以上,而且此种状态已经持续了不止是三个月。至少可以说有三年之久了。但后来仔细想了想,我才发现我的担心是完全多余的。与专家们的担心恰恰相反。不上网除了偶尔会担心一些临时性的工作任务无法完成外,我甚至是巴不得天天都不用上网,到处去游山玩水好好地放松放松。事实上,对于那些以网络运作为基本工作方式甚或谋生手段的人来说,显然八小时还是保守了许多。很显然,以上网时间的长短来界定是否患有精神病实在是有些离谱。
, http://www.100md.com
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某些部门和专家很是有这样的习性和勇气。从馒头标准到粽子标准,从京剧进课堂到征收“呼吸税”,我们无不看逆民心而动的所谓强制政策与标准。只是不知道,是不是也有一天会也出台一项“强制推行痛”诊断标准,给某些职能部门和专家们的“强制推行病”也给好好地把把脉。好好地治一治?(刘长锋)
美国“食毒时代”如何由乱而治
“食品仓库里垃圾遍地,污水横流。坏了的猪肉被搓上苏打粉去除酸臭味,毒死的老鼠被一同铲进香肠搅拌机……”这是美国纪实小说《屠场》所描写的场景,这也是20世纪初美国食品工厂的真实场景。据说,有一天,老罗斯福总统在白宫边吃早点边读这本小说。读到那令人作呕的段落,总统大叫一声,跳起来,把口中尚未嚼完的食物吐出来,又把盘中剩下的一截香肠用力抛出窗外。
《屠场》的热销,使得美国食品安全的真相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知晓。1906年,在老罗斯福的推动下,《纯净食品和药品法》通过。美国总统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向国会提出了举世闻名的“消费者权利”咨文,强调“人人均是消费者”。此后,“3·15"被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 百拇医药
这一时期也产生了一位影响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关键人物——被称为“现代消费者运动之父”的拉尔夫·纳德。纳德不同于过去的丑闻揭露者。他将他主持的报告作为行使公民职责的模范实践予以介绍,并组建能行使“小人物”权力的组织,以期能够鼓励其他人采取同样的行动。
1981年,美国一位父亲驾驶福特公司生产的Pinto汽车,途中汽车爆炸,导致车上小孩严重烧伤。经法庭调查,福特汽车公司早已知悉该型汽车有瑕疵,该公司根据计算,全部召回该款汽车修复的成本为1亿美元,而车着火致人死亡每件赔偿20万美元,因而决定不召回。法庭认为:被告福特公司基于成本效益分析,视被害人为一种价格,其不法行为刻意漠不关心他人安全,严重蔑视被害人的价值,遂判决被告福特公司赔偿受害人惩罚性赔偿金1.25亿美元。这就是著名的詹姆斯诉福特汽车公司案。
在美国的消费者保护运动过程中,同时伴随着保护消费者和提高产品质量的两大法律制度的日趋成熟,在这一进程中,惩罚性赔偿和集团诉讼制度更是功不可没!惩罚性赔偿的重要原则便是惩罚性赔偿重点用于大规模产品质量侵权事件,以惩罚无良的大公司。这样的制度正是美国的法律制定者认准了不良企业主的死穴。众所周知,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商人的本性。在利润刺激下。人很可能利令智昏,如果悬一把足以叫他们倾家荡产的剑——动辄上亿、几十亿美元的惩罚性罚款,企业主就会时时惧怕违法的巨大代价,从而加强自律。
在美国,集团诉讼制度允许某些当事人未经其他受害者的明确授权,代表他们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整体上所遭受到的损失。这样。诉讼的金额成为巨额,当事者可以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进行诉讼,挽回损失。因此集团诉讼又被称为“消费者诉讼”。集团诉讼制度的成熟则更彰显了对弱势消费者的保护。集团诉讼可以帮助消费者获得与强势生产者对等博弈的机会。, http://www.100md.com(佚名)
前段时间,“网瘾病”这一概念初一提出。就立即招致了网上一边倒的反对之声。但反对毕竟只是反对而已,丝毫不会影响到专家们,他们以及他们的工作断不会因为任何反对之声而停止。由总后卫生部组织、北京军区总医院牵头制定的《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近日通过专家论证,意味着我国医学界诊断“网瘾”将实行标准化,“网瘾”也首次被该标准列为精神疾病治疗范围。因为其一些更为具体的诊断标准,正式出台的《标准》再次激起强烈反响,网民们极尽嘲讽和挖苦之能事,反对之声一片哗然。
该《标准》对网络成瘾病诊断的临床界定标准有七项,其中一项就是量化的指标是平均每天连续使用网络达到或超过6小时。而且这种症状达到或者超过3个月。单就明确这一项标准而言,使我不得不怏怏不乐,不得不坐下来考虑自己是否该到医院去检查治疗一番。因为工作的关系,每天要不停地在网上查找资料、传递信息和写些只言片语的文章,自己仔细算算,每天上网的时间基本都在八小时以上,而且此种状态已经持续了不止是三个月。至少可以说有三年之久了。但后来仔细想了想,我才发现我的担心是完全多余的。与专家们的担心恰恰相反。不上网除了偶尔会担心一些临时性的工作任务无法完成外,我甚至是巴不得天天都不用上网,到处去游山玩水好好地放松放松。事实上,对于那些以网络运作为基本工作方式甚或谋生手段的人来说,显然八小时还是保守了许多。很显然,以上网时间的长短来界定是否患有精神病实在是有些离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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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某些部门和专家很是有这样的习性和勇气。从馒头标准到粽子标准,从京剧进课堂到征收“呼吸税”,我们无不看逆民心而动的所谓强制政策与标准。只是不知道,是不是也有一天会也出台一项“强制推行痛”诊断标准,给某些职能部门和专家们的“强制推行病”也给好好地把把脉。好好地治一治?(刘长锋)
美国“食毒时代”如何由乱而治
“食品仓库里垃圾遍地,污水横流。坏了的猪肉被搓上苏打粉去除酸臭味,毒死的老鼠被一同铲进香肠搅拌机……”这是美国纪实小说《屠场》所描写的场景,这也是20世纪初美国食品工厂的真实场景。据说,有一天,老罗斯福总统在白宫边吃早点边读这本小说。读到那令人作呕的段落,总统大叫一声,跳起来,把口中尚未嚼完的食物吐出来,又把盘中剩下的一截香肠用力抛出窗外。
《屠场》的热销,使得美国食品安全的真相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知晓。1906年,在老罗斯福的推动下,《纯净食品和药品法》通过。美国总统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向国会提出了举世闻名的“消费者权利”咨文,强调“人人均是消费者”。此后,“3·15"被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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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时期也产生了一位影响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关键人物——被称为“现代消费者运动之父”的拉尔夫·纳德。纳德不同于过去的丑闻揭露者。他将他主持的报告作为行使公民职责的模范实践予以介绍,并组建能行使“小人物”权力的组织,以期能够鼓励其他人采取同样的行动。
1981年,美国一位父亲驾驶福特公司生产的Pinto汽车,途中汽车爆炸,导致车上小孩严重烧伤。经法庭调查,福特汽车公司早已知悉该型汽车有瑕疵,该公司根据计算,全部召回该款汽车修复的成本为1亿美元,而车着火致人死亡每件赔偿20万美元,因而决定不召回。法庭认为:被告福特公司基于成本效益分析,视被害人为一种价格,其不法行为刻意漠不关心他人安全,严重蔑视被害人的价值,遂判决被告福特公司赔偿受害人惩罚性赔偿金1.25亿美元。这就是著名的詹姆斯诉福特汽车公司案。
在美国的消费者保护运动过程中,同时伴随着保护消费者和提高产品质量的两大法律制度的日趋成熟,在这一进程中,惩罚性赔偿和集团诉讼制度更是功不可没!惩罚性赔偿的重要原则便是惩罚性赔偿重点用于大规模产品质量侵权事件,以惩罚无良的大公司。这样的制度正是美国的法律制定者认准了不良企业主的死穴。众所周知,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商人的本性。在利润刺激下。人很可能利令智昏,如果悬一把足以叫他们倾家荡产的剑——动辄上亿、几十亿美元的惩罚性罚款,企业主就会时时惧怕违法的巨大代价,从而加强自律。
在美国,集团诉讼制度允许某些当事人未经其他受害者的明确授权,代表他们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整体上所遭受到的损失。这样。诉讼的金额成为巨额,当事者可以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进行诉讼,挽回损失。因此集团诉讼又被称为“消费者诉讼”。集团诉讼制度的成熟则更彰显了对弱势消费者的保护。集团诉讼可以帮助消费者获得与强势生产者对等博弈的机会。, http://www.100md.com(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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