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公平责任的适用考察(2)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同时适用了两个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认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和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法院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并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在医院充分举证不存在医疗过错的情况下,法院又同时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这种适用法律的方法是错误的。第一,一般来说,在决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方面,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常常是互相排斥的,在同一个案件中不能同时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第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首先建立在致害人(医院)的行为(医疗行为)与受害人(患者)的损害后果(干眼症)具有因果关系基础之上,且这种因果关系不得采用推定的方法加以认定。然而,在本案中,法院以医院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患者干眼症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而推定“患者所患干眼症与医院用药有一定关系”,并在因果关系不明确的基础上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缺乏法律依据。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 条对《民法通则》第132 条的解释是:“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 但一方是在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 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医疗活动因涉及患者健康和生命利益以及医方的营利, 纵然可以说是共同利益行为,但在医疗损害发生后, 却很难说医疗机构是损害的受益人。4 医疗侵权纠纷中的公平原则体现
目前法院在审理医疗侵权纠纷中仍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定医患双方共同对医疗意外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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