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个人不需再缴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对此做了解读。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大病的医疗费用高昂。虽然当前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全国人民中的13亿人有了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也在不断提高,但是城乡居民的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甚至造成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有利于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那么,什么是大病?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有多高?孙志刚指出,在设计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目标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
《意见》明确,大病保险对这小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也就是说,患者进行大病保险报销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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