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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病历:医患关系之痛
http://www.100md.com 2012年5月1日 《中外健康文摘B版》 2012年第5期
     在医疗纠纷中,病历的真实完整是还原责任的重要依据。然而近年来,销毁、篡改病历的事件时有发生,为医患关系蒙上了一层阴影。

    病人死亡后8页病历只剩4页

    今年3月26日下午,59岁的邱双根因病到广西天等县人民医院打点滴,其间突觉不适,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让家属感到十分蹊跷的是,在他们当天下午赶到医院、拿到死者的病历时,发现原本应有8页纸的病历本却只剩4页纸。

    家属因此猜测,邱双根死亡后,医院为了推卸责任而没有及时通知家属,却在这段时间里对病历“动了手脚”。然而,天等县人民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病历确实是邱双根的主治医生撕掉的,他是因为“写错了”而撕掉病历重新书写,并且是在邱双根3月上旬到医院就诊时就已经撕掉了写错的部分,并不是事故发生后为推卸责任而故意为之。目前,医患双方因为这点而争执不休。

    卫生法学专家卓小勤表示,目前病历纠纷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撕毁病历;二是事后修改造假,如手术同意书风险告知事项,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再添加几项内容;三是从一开始就在造假。卓小勤认为,毁掉病历或者病历造假是酿成医患矛盾频发和不断升级的一个突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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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方为何喜欢在病历上“做手脚”

    病历造假为什么频繁发生?专家认为源于“两低一高”。第一是违法成本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对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行为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另加罚款,但整体来看实际执行一直不力。同时,法律制度的缺陷有利于病历造假。如目前的法律规定,病人只能复印客观病历资料,而主观病历则不能复印。病人一方得不到完整的病历资料,也就无法判断病历是否造假。

    二是造假难度低。在医患信息本就不对称的环境下,信息的不公开更是增大了医方造假甚至是销毁病历的空间。广西桂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谢青松认为,患者手上的病历本只是病历的一部分,内容较简单,除此之外还有很多详细治疗方案、具体治疗过程的记录,包括医嘱、药品处方以及注射、吃药、抢救等治疗每一个步骤的具体实施时间等,都保留在医院手中。

    一位有家属在医院工作的知情人士说:“现在很多医院实行的都是电子化的病历,医嘱、药品处方等都记录在电脑上,修改起来很方便”。如果医院出现重大的医疗事故而院方又存在过失,为推卸责任,值班医生、护士等科室里签过字的人可能全部被叫到场,谁签的字谁马上改,重新做出一份严格符合相关规定的病历,“一环扣一环”,让人无懈可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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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病历造假鉴定难度较高也是一些医生铤而走险的原因。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邓丽萍律师认为,从根本上来看,出现撕毁病历或病历造假的现象还与我国当前优质医疗资源紧张有密切关系。原本一个医生在做一台手术时应负责到底,但现在医生不够用,以致这个医生往往只完成了关键部分就要去另一个手术台工作。这样一方面容易造成事故,如延误手术时间等,另一方面一旦事故发生,则责任不清,最终导致病历造假或销毁的可能性变大,甚至出现医方集体性造假。

    根治造假需要多管齐下

    卓小勤认为,当务之急是要通过立法确立病历的“档案”性质,从法律制度上加强行业监管、引导行业自律。既要对病历修改等环节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又要加大对撕毁、造假病历的执法力度。

    北京协和医院医务处副处长刘宇认为,当前对于病历到底是部分能够复印还是全部能够复印,相关法律法规应该进一步明确,以便于操作,使行业能够更加规范运行。不少专家建议,整治病历造假应加强行业监管,如加强对医学会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清理病历造假的不正之风。

    专家认为,从根本上来看,医患关系并不是对立的,而应该是一致的,医生的出发点是治病救人,与患者就医康复的根本目标一致。为避免纠纷,应考虑将医疗全过程对患方公开。

    谢青松律师表示,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应立即复印病历、并要求院方封存病历,但目前很多医疗机构都不愿意配合患方,患方对此也没有高度重视,往往等患方向卫生局投诉过后,病历已经被篡改完毕。因此,应进一步加强法律宣传,提高患方对于复印和封存病历的权利意识,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监督。

    (摘自《科技日报》), 百拇医药(刘德炳 涂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