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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555789
“18道金牌”为消费者撑腰
http://www.100md.com 2014年2月1日 《中外健康文摘B版》 2014年第2期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个司法解释旨在加大保护消费者权益力度,统一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尺度。总共18条的司法解释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近年来,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已成为全国法院民事审判中社会关注度高、涉及范围广的案件类型。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201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受理的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共计13216件,占各类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6%。其中,2011年受理4513件,同比上升9.59%;2012年受理4623件,同比上升2.44‰

    “这些行为给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迫切需要加大制裁力度,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虽然对不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能收到积极效果,但并不能代替民事处理,广大消费者通过民事诉讼维权的情况增多。”

    司法解释对赠品不合格能否索赔,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何种责任,网购遭受损失网络交易平台如何担责,如何认定“霸王条款”等诸多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认为,司法解释使现行法律规范更加严密,为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更全面和严格的保护。它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倾斜性保护,在民事责任认定规则、侵权责任主体范围和形式等方面都作出了专门规定。为受害消费者提供了更便利和有效的救济渠道。

    司法解释明确了“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其中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为遏制食品认证机构进行虚假认证,规定“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食品认证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摘自《天津日报》), http://www.100md.com(杨维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