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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安乐死”到“尊严死”
http://www.100md.com 2014年4月1日 《中外健康文摘B版》 2014年第4期
     “安乐死”源自希腊文的“好死”一词,意为“有意识地引导绝症或承受巨大痛苦又治愈无望的病人,在相对没有痛苦或在相对轻松状态下告别人世”。目前,尽管世界上仅有少数几个国家正式立法为“安乐死”开了绿灯,但不论在西方国家还是在东方国家,“安乐死”所包含的积极、乐观、人道、文明理念已得到越来越多人士的认可和接受。

    而近些年来,还有人更上一层楼,在“安乐死”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推出了“尊严死”。“尊严死”,亦称“自然死”,即是指对那些自我意识丧失又并无治愈希望的病人,允许由亲属凭其生前预嘱向医院、法院等提出停止治疗的要求。

    “尊严死”的倡导者认为,这不仅体现了对“植物人患者”意愿的一种尊重,而且在客观上帮助患者摆脱了“不得好死”的痛苦和凄惨,亲属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沉重的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负担。

    “尊严死”和“安乐死”的共同点都是为了减轻患者肉体、心灵痛苦和家属负担,提倡的是“文明死法”,体现的是社会进步。从表现形式来看,“尊严死”仅允许医生为绝症患者提供死亡的“手段”,而不允许医生像“安乐死”那样“亲自”加入直接导致病人死亡的过程,否则就会被控犯下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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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尊严死”更注重病人在经历极度病痛的折磨之前能够保持自己的尊严而“体面”地死去。也有人认为,如果说“安乐死”看重的是尽量减轻患者的病痛,那么“尊严死”则更重视关注患者的精神层面。

    由于“尊严死”涉及到伦理、法律、文化、宗教等多个方面,并可能引发一系列“严重问题”,故自从此概念问世以来,讨论和争论一直没有间断过。

    迄今为止,世界上仅有美国一个国家的35个州立法支持“尊严死”,不过英国在1967年就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旨在为“尊严死”的实施铺平道路的临终关怀机构。目前,世界上共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建立有类似的临终关怀机构。

    早在1976年,美国加州“自然死法”面世,成为世界最早有关“尊严死”的法律。而美国俄勒冈州则是率先经由全民投票通过了“尊严死法”,但其核心内容却有多项“限制”,如:“尊严死”只有罹患“不治之症”者在满足了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予以实施(此处的“某些条件”包括:病人极可能在6个月内死去;医生须确诊病人罹患的确实是“不治之症”),而且还需得到另一名医生的确认;病人提供遗嘱或预嘱时必需精神健康、头脑清醒并有能力自己作出决定,同时还必须是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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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一提的是,即便在思想较为“开放”、也最富“创新”精神的美国,反对“尊严死”的声浪也从未停歇过。全美病患与残疾人法律中心的律师托玛斯·陈一直建议“尊严死”理应缓行。有不少法律工作者质问:规定了需由医生确认病人罹患“不治之症”才可实施“尊严死”当然没错,然而究竟什么才算“不治之症”却很难定义,而且医生也可能误诊。此外,医生本应检查要求“尊严死”的病人是否患有精神疾患,但有时某些精神病在短时期内又难以确诊,而且有数据显示,在希望自杀或通过他人协助自杀的人中,高达90%以上的在精神上或多或少有异常。

    至于在我国,积极倡导“尊严死”的有识之士也大有人在。在全国“两会”上,已有多名委员数次提请关注“尊严死”和“安乐死”。据统计,目前,全国公立医院内约占1/3的危重症病人,对其实施的抢救实际上都是在做“无用功”,而且在客观上不仅加重了病人和家属的经济负担,而且也加大了病人和亲友的痛苦,并进一步延长了痛苦的时间。由政府工作人员、医学界和学术界人士组成的志愿者早在7年前,就建立了专门探讨“尊严死”问题的公益网站“选择与尊严”,并开始展开工作。

    目前,他们主要集中做以下三件事:让更多的国人知道什么是“尊严死”,以及如何通过建立“生前预嘱”,按照个人意愿实现这个愿望;让更多的国人知道在生命尽头选择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以保持尊严是一种权利;通过推广使用“生前预嘱”,使遵从个人意愿的“尊严死”在中国法律环境下变成事实。

    (摘自《羊城晚报》), http://www.100md.com(唐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