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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739765
妇女保健管理规范(4)
http://www.100md.com 2013年1月1日 《中外女性健康·下半月》 20131
     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具体落实孕产期保健质量控制工作。

    (一)定期深入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现场考察、查阅登记、组织对医务人员进行适宜技术考核,对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管理、技术服务、信息收集等进行全面质量控制。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辖区孕产期保健服务相关管理制度,保障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相关制度包括: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危重症抢救制度、孕产妇死亡评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产后访视制度、信息统计上报制度等。

    五、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技术指南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自查制度,按月、季进行自查。定期接受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妇幼保健机构的质量检查。从事孕产期保健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技术培训与考核。

    六、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配合做好评审。

    第四部分 信息管理

    一、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信息管理。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不断完善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改善信息收集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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