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之内也应尊重文化差异
中国近三十年经济和国力的增长是惊人的,国人有理由为之自豪;但同时以缺少诚信为标志的道德滑落,也是惊人的,国人没有理由不予正视。近年国际上以及我国文化界的一件大事,是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于2003年10月17日,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随即在2004年12月3日递交了由国家主席签署的批准书,使中国成为这一国际公约的正式缔约国。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又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从6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意味着,我国已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正式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有很多条款,包括对所涉内涵的界定,把各个国家的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如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以及表演艺术、社会实践的仪式、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与实践,及传统手工艺等,列为备选目录。而制定此一公约的主要理念,是尊重差异,尊重和保护文化的多样性。
文化上的尊重差异,既指国与国、民族与民族的文化差异,也包括同一国家之内不同社区、不同群体,有时甚至是不同的个人,他们作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文化场所等方面的文化差异。因此《公约》强调:“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这是极为重要的文化理念。按照这一理念,我们对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民族的文化独特性,包括一国之内不同族群的文化独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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