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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堂被砍伤 女教师旁观未制止,教师学校谁之责?
http://www.100md.com 2015年9月1日 《青春期健康》 2015年第9期
     案 例:

    5月26日,杞县付集乡三中初三的学生小春,因在食堂买馒头时不小心踩了同班同学洋洋的脚,两人发生争执。5月27日下午,洋洋在上课时再次和小春发生冲突,愤怒之下的洋洋抄起私自携带的砍刀在教室内追砍小春,有学生反映,“当时有老师在课堂上,但她看到这样的情景,没有上前制止,小春背上被洋洋砍了三刀,随后被送到医院救治。”

    事发后,洋洋的家人给医院缴纳了400元医疗费就不再露面,学校方面也没有组织相关人员去医院探望小春。小春的家人认为,小春是在学校的课堂上被人砍伤的,学校应该为这件事负责,当时上课的学校女老师也没有在事发时及时制止,保护学生。

    [问题] 教师在受雇进行授课期间发生此类事件,主要责任应由谁承担?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由于事发地点为学校内,此案中的当事人女教师受雇于学校进行正常教学,履行的是其职务行为,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方,学校在事后没有组织相关人员去医院探望小春,也没有其他任何表示,校方应是承担此次事件责任的主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

    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警方应该对持刀砍人的洋洋予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