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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171.5元获刑10年,判得重吗?
http://www.100md.com 2015年10月1日 《青春期健康》 2015年第10期
     案 例:

    2014年5月20日,法院在西安市大华中学对一起以暴力手段胁迫抢劫小学生钱财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审判。被告人李楠,26岁,大学毕业生,住在新城区华清小区,平时喜欢酗酒。2013年10月至12月期间,李楠先后在新城区同一小学门口,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小学生11起,其中既遂5起,共抢得现金171.5元。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李楠所犯的11起抢劫案中,涉及受害小学生21人。其中最多一次抢了100元,还有两次受害小学生身上只带了1元钱,但李楠都没有放过。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楠因犯抢劫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问题] 才抢了100多块钱就要判刑10年,会不会判重了?

    [评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详细规定了抢劫罪的认定标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案中,李楠对小学生进行了11次抢劫,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而且在抢劫过程中以暴力伤害了小学生,其行为符合抢劫罪所认定的客观行为要件。最后,虽然行为人只是抢劫了171.5元,数额不大,但同样符合抢劫罪的行为要件,因为第二百六十三条并没有把抢劫的数额作为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根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这起案件也提醒广大青少年,遇到类似不法侵害,一定要及时告诉家长和老师,并报警解决。,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