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就业年龄歧视的司法救济
用人单位,劳动者,就业年龄歧视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分析,反就业年龄歧视是应对劳动人口老龄化的必然举措,公民维权意识的觉醒呼唤配套救济措施的产生,我国目前在就业年龄歧视司法救济困境,就业年龄歧视实体法律规范不足,诉前程序的职能缺位及司
徐露 沈鹏飞 黄易西华大学
就业年龄歧视属于就业歧视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是就业年龄歧视和其他就业歧视之间又存在诸多不同,年龄歧视是每一个劳动者都可能遭遇的,相比于其他类型的歧视行为,其更具备普遍性与隐蔽性。在实务中,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时无相关法律可依,但反观之诸多中高龄就业者就业歧视的纠纷案件逐年渐增,我们的法律需要积极回应这类就业群体的诉求,需要解决就业歧视这类案件存在的仲裁无门、起诉难、举证难等窘境。
一、就业年龄歧视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分析
1、反就业年龄歧视是应对劳动人口老龄化的必然举措
根据一项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失业人群平均年龄39.9 岁,主要集中在40-50 岁(占总量的43.8%)。”[1]由此可见失业人群主要是中高龄劳动者,而容易遭受年龄歧视的劳动者群体主要是中高龄劳动者,这就意味着这些劳动者一旦失业就很难再就业。如果社会一边步入老龄化,一边又对中高龄劳动者的就业进行限制,就会加剧劳动力短缺的矛盾,严重浪费人力资源。人口就业中对中高龄劳动群体的年龄歧视,使这些劳动者无法为社会做出贡献,实现自身价值,他们创造的利润和财富也不能为社会所接受。此外,由于老年群体缺乏就业机会,保险、社会福利和政府财政负担将增加。其直接后果是社会总福利水平降低,纳税人负担加重,最终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对就业年龄歧视进行有效的司法救济,可有效解决劳动市场中年龄歧视问题的出现,进而进一步缓解劳动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系列问题。
2、公民维权意识的觉醒呼唤配套救济措施的产生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反歧视法律研究在理论上的不断深入,近年来关于就业年龄歧视方面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在这一社会趋势下,对这些问题进行回应是必不可少的。目前为止,正式进入司法程序的就业年龄歧视案件一共有六起,其中三起因为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被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另外有两起在审判中直接回避掉了就业歧视问题,而六起案件中胜诉的仅仅只有一起,即陈国祥诉被告广州市运输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虽然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可以暂时的对就业年龄歧视问题进行回避,但是现实存在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是无法回避的。加上未进入司法程序的一些投诉、申诉都表现出社会对于某一问题的诉求。就业年龄歧视不同于其他类型的就业歧视,就业年龄歧视中的重要因素“年龄”是我们每个人都无法回避的,这也是人们愈加关注就业年龄歧视问题的一大重要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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