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鲁价格发[2007]294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40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中所列价格为GMP药品价格,已列规格按国家发改委规定日期执行,各生产企业需重新到省物价局备案;GMP药品的未列规格及非GMP药品,以市为单位于2008年1月15日前报省物价局价格管理处,待审定后重新公布价格。
通知所列药品价格调整后,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按时降低药品价格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百拇医药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40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中所列价格为GMP药品价格,已列规格按国家发改委规定日期执行,各生产企业需重新到省物价局备案;GMP药品的未列规格及非GMP药品,以市为单位于2008年1月15日前报省物价局价格管理处,待审定后重新公布价格。
通知所列药品价格调整后,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按时降低药品价格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