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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038909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属行政行为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2月1日 《医药产业资讯》 2005年第12期
     根据《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经健康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操作。卫生防病和医疗机构体制改革后,由于健康体检和发放健康证明带来的部门利益,部分基层县市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以及乡镇医院等部门和单位争相开展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发放健康证明,造成健康证明发放工作违规和混乱,这样既影响了行政效率,降低了健康检查的质量,又损害了政府形象。其根源在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否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一直未作明确规定,使其性质不明,部门职责不清。对此,笔者认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具备行政许可的特征和要件,应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其理由如下:

    1 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依法设定和依法实施

    《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显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依法设定和依法实施的。《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就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等也都有相应的规定。从业人员在法定的时限内通过规定的检查项目后方可取得健康证明,才能参加工作。国家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以上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确定了签发健康证明的实施机关是卫生监督机构;规定了实施的对象是食品从业人员、生活饮用水的制、供水人员和公共场所直接与顾客接触的服务人员等;限定了实施健康证明的条件是不得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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