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执业药师法律地位 激发药学工作者积极性
第1页 |
参见附件(71KB,1页)。
姜金路 于 涛
[关键词) 执业药师 继续教育
1999年4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人事部共同修订印发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1999]34号)明确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必要性。为进一步做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上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0年8月4日修订印发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334号)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介绍页,详见PDF附件(71KB,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