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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403733
天价索赔案击中医疗机构命门(1)
http://www.100md.com 2007年3月29日 吴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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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以来索赔金额最大的医疗赔偿纠纷案重审一审于2007年2月在陕西省审结。法院判决陕西某发展公司及其总医院赔偿原告(患者)各种损失费合计760多万元。

    这起天价索赔案再次重重地敲响了中国医疗机构防范医疗风险的警钟。

    天价索赔案

    2002年8月26日,陕西某建筑公司副董事长蔡某被炸伤后送入陕西某发展公司总医院急救。在手术室急救期间,蔡某突然出现抽搐,呼吸、心跳骤停。经治疗,蔡某恢复自主呼吸。医生诊断为左手炮炸伤、炮震伤综合征,共花医疗费5445.08元。

    次日,蔡某转入榆林市某医院,诊断为缺氧性脑病、肺挫伤、急性呼吸衰竭、双手炸伤、左手拇指缺如,住院23日,用去医疗费40745.20元。

    2002年9月17日,蔡某又转入西安某医院治疗,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住院461天,用去医疗费88万余元、理疗费20万余元,外购药品86万余元,专家会诊费39万余元,共计214万余元。

    2003年12月21日,蔡某返回榆林市某医院又住院454天,用去包机等交通费13万余元、医疗费13万余元,被诊断为植物人生存状态。

    2005年3月11日,蔡某之妻以陕西某发展公司总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该公司及其总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00万元,后继治疗费500万元,共计800万元。

    法院经三次开庭审理后判决陕西某发展公司及其总医院共同赔偿蔡某医疗费、理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工资等合计274万余元,后继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工资不超过500万元。

    陕西某发展公司及其总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7年2月,重审之一审审结,法院判决陕西某发展公司及其总医院赔偿蔡某各项损失费总计760万余元。

    当事医院收入5445.08元,却判赔760多万元,这种巨大的医疗风险令人震惊。

    医疗风险正在加大

    2007年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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