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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464910
医疗机构不得阻止处方外流
http://www.100md.com 2007年7月11日 《中国医药导报》 2007年第10期
     3月12日。卫生部宣布,《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原《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04]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6号)同时废止。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说,这次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针对以前管理办法的不足制定了许多新制度。这些制度将有利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强对处方的管理,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杜绝大处方和“天书处方”等违法行为。

    明确了处方的定义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明确了处方监管职责

    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曾于2004年共同下发《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但该试行办法因牵涉卫生、药监等多个部门职能范围,常常遇到哪家都应该管,但哪家又都管不着的“真空问题”。

    此次对处方的管理权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负责本单位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新《办法》的最大“亮点”是推出了处方点评制度,并出台了处方评价表。处方评价表能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处方管理、费用控制等情况实施综合评价。每个医疗机构都可以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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