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医药产业资讯》 > 2007年第12期
编号:11452921
建立“乡医”制度 解决农村缺医问题(3)
http://www.100md.com 2007年6月7日 刘宏兆
第1页

    参见附件(524KB,3页)。

     7.推行“乡医”制度,能从制度上保障乡以下医疗机构专业队伍稳定

    国家实行乡(镇)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之后,取得乡(镇)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农村乡(镇)卫生院、农村医疗诊所、村卫生室等乡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乡医制度规定了明确的乡医执业范围和执业地点,那么,取得乡(镇)医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农村乡(镇)以下医疗机构执业注册,也就是说,他只能在农村乡(镇)以下医疗机构合法开展诊疗活动;乡医可在乡(镇)以下农村地区交流流动,如这类人员反向到城市开展诊疗活动便属于无证行医。这样就保证了农村医技队伍的稳定,就像农民在农村开农用车一样,到城市公路驾驶必需取得相应的城市机动车辆驾驶执照。

    推行“乡医”制度不排斥国家执业医师到广大农村从医,不但不排斥而且还欢迎,也不禁止“乡医”继续深造,继而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资格。稳定农村医技队伍是提出“乡医”制度的主要目的。

    8.推行“乡医”制度,配套法规的修订难度不大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六章附则留有口子: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介绍页,详见PDF附件(524KB,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