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防范医疗机构药疗纠纷的探讨(2)
2.4 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处理
加强对西药、中药及中西药联用的相互药理作用的研究。某些药理作用中已明确显示配伍禁忌的药物,则应当避免联用。药品剂量在《药典》中已有明确记载,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从规范化角度而言,原则上药品单剂量使用应当严格执行《药典》规定。因治疗需要必须超剂量使用的,应当将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充分告知患者,并由开具处方的医师在超剂量处签名。同时,对于老年人及儿童用药,更应注意在常用剂量的基础上适当减量至1/3。依据《药品管理法》第27条规定:“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告知患者不可随意联用中西药,因患者个人行为导致配伍禁忌而产生不良反应的,医方不承担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规定:“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以外的”和“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是医疗事故,这从理论上把常规剂量下的不良反应排除在医疗事故以外,《条例》同时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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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防范药疗纠纷的建议
药疗是患者防病治病的手段之一,作为医院药师,在自己岗位上应如何防范药疗纠纷的发生?总结以往的经验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事例,我们可以落实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去防范:
3.1 加强法治教育,增强法律意识
提高法制观念,自觉深入地学习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医院药事暂行管理条理》等,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2 加强药剂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药师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文明用语、微笑服务,并理解病人就医取药中的需求。当遇到个别病人的无理取闹时,保持沉默,让情绪不稳定的病人恢复平静。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对患者提出的疑问耐心解释。当出现不规范的处方、计价错误、缺药等情况时,不能让疲惫的患者拿着处方东奔西找,影响医、药、患三者的关系,要一切从患者的利益着想,药师想办法给予解决。医院药师不仅要有良好的工作态度而且要有快捷的服务,才可避免药疗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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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建立完善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提高药剂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
药事工作是关系人位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人们对药物和人体的研究和认识,还有许多的未知数和变数。当今,药源性疾病的日益严重,也是引发纠纷的原因之一,药师不仅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而且要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由窗口供应型转变为技术信息服务型。不仅能审查处方、医嘱,而且能提供用药咨询服务,与患者多交流,了解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合理用药,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临床药师要搜集最新药物信息,掌握合理用药规律,与医生多交流,协助医师制定最佳给药方案;并密切监控药物不良反应,保证医疗质量,正确发挥药品防病、治病的作用。除医务人员自身应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外,作为医院也要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建立和完善教育制度,严格考核,开展科研,进行学术交流,团结协作,使医疗水平不断提高。
3.4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把好每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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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药品采购要熟悉和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物价管理条例》,供应质优价廉的药品,并积极配合医院选择质量可靠、信誉好的厂家和公司的药品。大力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纠正药品购销过程中的各种不正之风。降低药品的虚高定价,并根据国家计委有关物价的规定及时调整药品价格,把让利于民做到实处。
3.4.2 药师不仅要对所进药品认真审查,把好质量关,还要注意各种药品的养护,根据药品性质采取不同的保存方法,如冷藏、避光等,防止霉变、变质、虫咬、色变等;实行“先进先出”的有效期管理,为百姓的用药安全把好质量关。
3.4.3 药房是药品供应的场所,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品调配工作;配处方时,药师要衣着整齐,工作专心致志,不得与人闲谈,不得以手代秤、以手代勺抓药,否则患者对你产生不信任感,易发生纠纷。
3.4.4 认真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发药时坚持双人核对,并向患者说明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不良反应。避免因交代不周,患者把外用药当成口服药,或服用剂量过大,或将避光的药品拿回家保存不当而变色失效等。尤其对老年人、婴幼儿的用药,更应认真仔细耐心,尽可能杜绝一切可能发生的不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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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不合格处方或者处方上没有的药品,药师不得擅自改动或增添,应当与医师协商并由医师更正签名后方可调配。处方不仅直接关系到医疗效果,并具有法律上、技术上和经济上的意义,因此处方必须按照规定,保存一定年限以备查用,当发生医疗纠纷或经济问题时,它可以作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4]。
3.4.6 增加医院收费透明度,“明明白白消费”,已是当今不可逆转的趋势。医院在收费方面要尽量增加透明度,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药品单价等都应张榜公布。
3.4.7 对无理取闹者要坚持原则。绝大多数人都是通情达理的,这是解决药事纠纷的基础。近年来社会上有“要找钱,告医院”的错误说法,一些地方有个别人上医院无理取闹的情况。笔者认为,今后也可能会遇到这种事情,但对于不是院方责任,纯属无理取闹的纷争,也不能一味退让,要有理、有利、有节地处理,必要时可借助于法律手段,坚决维护医院及药学人员的正当利益,维护医院的尊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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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加强科普知识的宣传,提高人民药物知识水平
根据了解,相当多的患者不懂得怎样分辨真药、假药和劣药,不知道药品批准文号与生产批号是不同的概念,无法区分药品有效期或失效期的具体日期,不知道我国关于药品有效期的规定,至于怎样科学用药、合理用药、正确用药,懂得的人就更少了。因此,大力宣传药品科普知识,提高全民族的药品基本知识水平,也是减少医院药事纷争的重要前提。我们应充分发挥医院墙报、专刊、院内有线电视以及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媒体的作用,做好药品知识的普及工作。
3.6 增强纠纷的处理力度
在纠纷处理中,必须坚持按照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吸取经验教训不放过、当事人不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不明确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认真调查分析,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的处理。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引以为戒,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有效控制和预防药疗纠纷的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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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制度
有效防范药疗纠纷,还必须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医院要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和意见箱,有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医院领导与所在地区联系制度,听取和了解所在地区群众的反映与意见。
4 结论
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压力也是动力,挑战也是机遇。面对新规则,医疗机构不妨以此为契机,加强医院管理和医疗药疗质量的监控,提高自身的质量水平。以病人为中心、以药品为手段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药学服务,是医院药师工作的核心内容,也是提高医院的整体诊疗水平,杜绝医疗纠纷的发生,保证人民用药安全的有效措施。
[参考文献]
[1]苏世奇,段虞珍.中药不良反应文献调查分析[J].中国现代医学杂志,2002,12(17):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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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潘留华,黄衍民,洪伟,等.常见中药及其中成药的不良反应[J].时珍国医杂志,2002,13(11):685-686.
[3]李虹.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双方的影响[J].中国医学论坛报,2003,1:10.
[4]阮国平,王杭莉.医疗纠纷的法律思考[J].中国医院管理,2004,24(9):17-18.
[5]樊静,姜潮.医疗纠纷的现状及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影响[J].中国医院管理,2003,23(1):29.
(收稿日期:207-02-27)
[ 上 页 ], http://www.100md.com(曹梅馨 何玉英)
加强对西药、中药及中西药联用的相互药理作用的研究。某些药理作用中已明确显示配伍禁忌的药物,则应当避免联用。药品剂量在《药典》中已有明确记载,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从规范化角度而言,原则上药品单剂量使用应当严格执行《药典》规定。因治疗需要必须超剂量使用的,应当将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充分告知患者,并由开具处方的医师在超剂量处签名。同时,对于老年人及儿童用药,更应注意在常用剂量的基础上适当减量至1/3。依据《药品管理法》第27条规定:“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告知患者不可随意联用中西药,因患者个人行为导致配伍禁忌而产生不良反应的,医方不承担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规定:“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以外的”和“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是医疗事故,这从理论上把常规剂量下的不良反应排除在医疗事故以外,《条例》同时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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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防范药疗纠纷的建议
药疗是患者防病治病的手段之一,作为医院药师,在自己岗位上应如何防范药疗纠纷的发生?总结以往的经验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事例,我们可以落实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去防范:
3.1 加强法治教育,增强法律意识
提高法制观念,自觉深入地学习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医院药事暂行管理条理》等,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2 加强药剂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药师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文明用语、微笑服务,并理解病人就医取药中的需求。当遇到个别病人的无理取闹时,保持沉默,让情绪不稳定的病人恢复平静。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对患者提出的疑问耐心解释。当出现不规范的处方、计价错误、缺药等情况时,不能让疲惫的患者拿着处方东奔西找,影响医、药、患三者的关系,要一切从患者的利益着想,药师想办法给予解决。医院药师不仅要有良好的工作态度而且要有快捷的服务,才可避免药疗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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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建立完善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提高药剂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
药事工作是关系人位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人们对药物和人体的研究和认识,还有许多的未知数和变数。当今,药源性疾病的日益严重,也是引发纠纷的原因之一,药师不仅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而且要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由窗口供应型转变为技术信息服务型。不仅能审查处方、医嘱,而且能提供用药咨询服务,与患者多交流,了解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合理用药,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临床药师要搜集最新药物信息,掌握合理用药规律,与医生多交流,协助医师制定最佳给药方案;并密切监控药物不良反应,保证医疗质量,正确发挥药品防病、治病的作用。除医务人员自身应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外,作为医院也要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建立和完善教育制度,严格考核,开展科研,进行学术交流,团结协作,使医疗水平不断提高。
3.4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把好每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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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药品采购要熟悉和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物价管理条例》,供应质优价廉的药品,并积极配合医院选择质量可靠、信誉好的厂家和公司的药品。大力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纠正药品购销过程中的各种不正之风。降低药品的虚高定价,并根据国家计委有关物价的规定及时调整药品价格,把让利于民做到实处。
3.4.2 药师不仅要对所进药品认真审查,把好质量关,还要注意各种药品的养护,根据药品性质采取不同的保存方法,如冷藏、避光等,防止霉变、变质、虫咬、色变等;实行“先进先出”的有效期管理,为百姓的用药安全把好质量关。
3.4.3 药房是药品供应的场所,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品调配工作;配处方时,药师要衣着整齐,工作专心致志,不得与人闲谈,不得以手代秤、以手代勺抓药,否则患者对你产生不信任感,易发生纠纷。
3.4.4 认真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发药时坚持双人核对,并向患者说明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不良反应。避免因交代不周,患者把外用药当成口服药,或服用剂量过大,或将避光的药品拿回家保存不当而变色失效等。尤其对老年人、婴幼儿的用药,更应认真仔细耐心,尽可能杜绝一切可能发生的不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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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不合格处方或者处方上没有的药品,药师不得擅自改动或增添,应当与医师协商并由医师更正签名后方可调配。处方不仅直接关系到医疗效果,并具有法律上、技术上和经济上的意义,因此处方必须按照规定,保存一定年限以备查用,当发生医疗纠纷或经济问题时,它可以作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4]。
3.4.6 增加医院收费透明度,“明明白白消费”,已是当今不可逆转的趋势。医院在收费方面要尽量增加透明度,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药品单价等都应张榜公布。
3.4.7 对无理取闹者要坚持原则。绝大多数人都是通情达理的,这是解决药事纠纷的基础。近年来社会上有“要找钱,告医院”的错误说法,一些地方有个别人上医院无理取闹的情况。笔者认为,今后也可能会遇到这种事情,但对于不是院方责任,纯属无理取闹的纷争,也不能一味退让,要有理、有利、有节地处理,必要时可借助于法律手段,坚决维护医院及药学人员的正当利益,维护医院的尊严[5]。
, 百拇医药
3.5 加强科普知识的宣传,提高人民药物知识水平
根据了解,相当多的患者不懂得怎样分辨真药、假药和劣药,不知道药品批准文号与生产批号是不同的概念,无法区分药品有效期或失效期的具体日期,不知道我国关于药品有效期的规定,至于怎样科学用药、合理用药、正确用药,懂得的人就更少了。因此,大力宣传药品科普知识,提高全民族的药品基本知识水平,也是减少医院药事纷争的重要前提。我们应充分发挥医院墙报、专刊、院内有线电视以及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媒体的作用,做好药品知识的普及工作。
3.6 增强纠纷的处理力度
在纠纷处理中,必须坚持按照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吸取经验教训不放过、当事人不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不明确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认真调查分析,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的处理。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引以为戒,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有效控制和预防药疗纠纷的再发生。
, 百拇医药
3.7 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制度
有效防范药疗纠纷,还必须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医院要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和意见箱,有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医院领导与所在地区联系制度,听取和了解所在地区群众的反映与意见。
4 结论
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压力也是动力,挑战也是机遇。面对新规则,医疗机构不妨以此为契机,加强医院管理和医疗药疗质量的监控,提高自身的质量水平。以病人为中心、以药品为手段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药学服务,是医院药师工作的核心内容,也是提高医院的整体诊疗水平,杜绝医疗纠纷的发生,保证人民用药安全的有效措施。
[参考文献]
[1]苏世奇,段虞珍.中药不良反应文献调查分析[J].中国现代医学杂志,2002,12(17):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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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潘留华,黄衍民,洪伟,等.常见中药及其中成药的不良反应[J].时珍国医杂志,2002,13(11):685-686.
[3]李虹.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双方的影响[J].中国医学论坛报,2003,1:10.
[4]阮国平,王杭莉.医疗纠纷的法律思考[J].中国医院管理,2004,24(9):17-18.
[5]樊静,姜潮.医疗纠纷的现状及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影响[J].中国医院管理,2003,23(1):29.
(收稿日期:207-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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