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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805586
构建医疗主体社会压力缓释机制的文化策略(2)
http://www.100md.com 2007年7月5日 《中国医药导报》 2007年第19期
     “义”指义务、道义,“利”指利益、权利。不论是医方还是患方,都必须遵守社会文化准绳——道义,在此基础上合情合理地去主张、谋求自己的合法利益。医有医的义务,患有患的权利,这已是当前社会普遍达成的共识。然而,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由此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也理应是对等的,因此,患有患的义务,医有医的权利,这是当前社会的认识缺陷。社会比较多地强调医方的义务和患方的权利,必须肯定,这是对的,医务人员必须毫不犹豫地承担起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公益义务,充分尊重、维护并尽最大努力去帮助实现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各种相关权利。但是在权利、义务的关系问题上无论如何也不能绝对化、片面化,在强调医方最大限度地尽义务,充分尊重、维护患方利益的同时,不能忽视在医患关系中患方应承担的义务和医方应享有的权利,比如患者在医患关系中必须承担服从正确的医疗方案,尊重医务人员的人格和劳动,合理承担医疗费用等义务,医务人员在医患关系中享有依法执业、合法收取报酬、人格不受伤害等权利。总之,构成任何一对社会关系的双方都应该自觉约束自己的权利,避免其无限扩大,同时也要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可使其无限缩小。人们的义利关系平衡了,心情舒畅了,纠纷自然就会减少。

    4 规范医疗执业行为规则

    医乃仁业仁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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