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处方管理办法》保障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摘要] 通过《处方管理办法》的执行,提高医疗机构医、药、护人员的认识度,保障患者合理用药。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纳入质量考核中,建立临床药学委员会,依法管药、依法用药,提高合理用药理念,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处方管理办法》执行,临床药学委员会有效监督,建立临床药师责任制,促进了医疗机构用药水平。
[关键词] 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合理用药
[中图分类号]R19[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7)10(a)-141-02
通过《处方管理办法》的执行,以及各种监督考核制度的建立,整体促进了医疗机构用药水平:
1 法规背景
1949年以来,特别是1958年以后,随着制药工业的发展,我国卫生部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公布《关于综合医院药剂科工作制度和各级人员职责》[1]。1986年和1989年先后颁布了《医院药剂工作条例》和《医院药剂管理办法》,这两个办法明确指出:医院药剂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医疗质量、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环节,这些规定和文件对医院药学基本内容、基本组织形式、基本任务、实施办法都作了明确规定。1984年9月六届全国人大通过《药品管理法》,是我国1949年10月以来关于药品管理第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律。这对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监督使用起到推动作用。1985年6月,卫生部以 [(85)卫药字第35]号发出通知并指出:“医院改革要坚持正确的治疗原则,注意合理用药”,通过基本用药目录实施,逐步实现医院用药的合理化。
, http://www.100md.com
2001年12月1日,全国人大在重新修订后,《药品管理法》在原有基础上不断完善。2002年1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2)24号文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对目前药事管理不明确,尤其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功能定位以及有关政策不明确做出了具体要求和可操作性答案。2004年9月卫生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试行办法,经3年多的实施,删除了不合适条文,充实了新的内容。2007年2月14日卫生部以53号令颁布《处方管理办法》,由原有28条增加到现在63条,更加翔实、更加具体。医疗机构必须照章办事,执业医师、临床药师、执业护士必须有法制理念,医、药、护必须建立在法制的平台之上,缺一不可。
2 《处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业主体地位
2.1 医疗机构实行医疗、预防、保健执业的主体
主体是执业医师或者是执业助理医师,《办法》是对执业者服务对象——患者治疗手段的一部规章。本《办法》确定执业医师执行的有28条,明确了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用药行为,科学界定医师执业内涵,对药物治疗处方范围《办法》第2条规定,“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凡是患者来到医疗机构就诊、治疗,本《办法》全面翔实规范医师医疗权力。为保证医师开具处方合法、有效、经济,《办法》给予药学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执业《办法》给予行政督察权力。
, 百拇医药
2.2 对执业主体书写治疗文件
本《办法》第6条有十二项规则,对名称应用、用法用量、中西药开具,特殊药品使用,处方备案较旧《办法》更清楚。特别是《办法》第17条规定“开具处方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其商品名、商标名一律不能书写,这一条对合理用药、规范用药,打击商业不正之风十分重要,患者的合法权益和知情权有了一定保证,有效减轻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2.3 处方权的获得《办法》
处方权的获得《办法》有6条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必须经执业医师签字认可方能生效。未经注册或者移居移地等原因需要重新注册者,《办法》重申是无处方权,执业助理医师只有在乡、民族乡的初级医疗机构独立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本《办法》依据《执业医师法》对行医资格有条件给予界定。对取消和打击社会游医有法律依据。对特殊药品开具到调剂较2004年颁布《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更为严格,尤其对药师调剂资格有新要求,因此药房调配应配较高专业素质药学人员。
, http://www.100md.com
3 执业医师药理治疗处方调配
关于药理治疗处方调配,本《办法》规定了14条,其中第一条(原文第29条)对调配人员资质要求,《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资格认定按照卫生部、人事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办法》定为药师职称以上任职资格,经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考试(考核)方式取得,为医师药理治疗处方调配把关,按程序从收方、划价、调配、检查和发药五个环节把好第一关[2],医疗机构依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成立临床药学委员会,开展药动学、药效学为临床提供合理用药重要理论支持,并将病历药历纳入医院质量考核内容之中,计算机打印处方与手写一致,对患者出现药理治疗上差错药学技术人员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这是本《办法》赋予新的内涵,处方的法制性、技术性、经济性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中显得十分重要。
4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 百拇医药 卫生部颁布《处方管理办法》,给予医疗机构较多的权力,医师在执业过程中乱作为超剂量处方、乱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或因开具处方谋取药品回扣,医疗机构可以责成医师停止直至吊销执业证书,在病历药历或在门诊处方实行点评,动态管理及警示教育通报不良行为,根据《办法》加大管理和日常考核力度,重视临床药学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参考文献]
[1]于宝成,薛吉沛.中国药房现代管理[M].北京:北京华夏出版社.1998.7,79.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M].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3.3,11.
(收稿日期:2007-08-07), 百拇医药(马体润 张旭鹏 韩学芳 王菊英 奂学琴)
[关键词] 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合理用药
[中图分类号]R19[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7)10(a)-141-02
通过《处方管理办法》的执行,以及各种监督考核制度的建立,整体促进了医疗机构用药水平:
1 法规背景
1949年以来,特别是1958年以后,随着制药工业的发展,我国卫生部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公布《关于综合医院药剂科工作制度和各级人员职责》[1]。1986年和1989年先后颁布了《医院药剂工作条例》和《医院药剂管理办法》,这两个办法明确指出:医院药剂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医疗质量、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环节,这些规定和文件对医院药学基本内容、基本组织形式、基本任务、实施办法都作了明确规定。1984年9月六届全国人大通过《药品管理法》,是我国1949年10月以来关于药品管理第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律。这对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监督使用起到推动作用。1985年6月,卫生部以 [(85)卫药字第35]号发出通知并指出:“医院改革要坚持正确的治疗原则,注意合理用药”,通过基本用药目录实施,逐步实现医院用药的合理化。
, http://www.100md.com
2001年12月1日,全国人大在重新修订后,《药品管理法》在原有基础上不断完善。2002年1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2)24号文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对目前药事管理不明确,尤其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功能定位以及有关政策不明确做出了具体要求和可操作性答案。2004年9月卫生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试行办法,经3年多的实施,删除了不合适条文,充实了新的内容。2007年2月14日卫生部以53号令颁布《处方管理办法》,由原有28条增加到现在63条,更加翔实、更加具体。医疗机构必须照章办事,执业医师、临床药师、执业护士必须有法制理念,医、药、护必须建立在法制的平台之上,缺一不可。
2 《处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业主体地位
2.1 医疗机构实行医疗、预防、保健执业的主体
主体是执业医师或者是执业助理医师,《办法》是对执业者服务对象——患者治疗手段的一部规章。本《办法》确定执业医师执行的有28条,明确了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用药行为,科学界定医师执业内涵,对药物治疗处方范围《办法》第2条规定,“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凡是患者来到医疗机构就诊、治疗,本《办法》全面翔实规范医师医疗权力。为保证医师开具处方合法、有效、经济,《办法》给予药学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执业《办法》给予行政督察权力。
, 百拇医药
2.2 对执业主体书写治疗文件
本《办法》第6条有十二项规则,对名称应用、用法用量、中西药开具,特殊药品使用,处方备案较旧《办法》更清楚。特别是《办法》第17条规定“开具处方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其商品名、商标名一律不能书写,这一条对合理用药、规范用药,打击商业不正之风十分重要,患者的合法权益和知情权有了一定保证,有效减轻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2.3 处方权的获得《办法》
处方权的获得《办法》有6条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必须经执业医师签字认可方能生效。未经注册或者移居移地等原因需要重新注册者,《办法》重申是无处方权,执业助理医师只有在乡、民族乡的初级医疗机构独立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本《办法》依据《执业医师法》对行医资格有条件给予界定。对取消和打击社会游医有法律依据。对特殊药品开具到调剂较2004年颁布《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更为严格,尤其对药师调剂资格有新要求,因此药房调配应配较高专业素质药学人员。
, http://www.100md.com
3 执业医师药理治疗处方调配
关于药理治疗处方调配,本《办法》规定了14条,其中第一条(原文第29条)对调配人员资质要求,《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资格认定按照卫生部、人事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办法》定为药师职称以上任职资格,经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考试(考核)方式取得,为医师药理治疗处方调配把关,按程序从收方、划价、调配、检查和发药五个环节把好第一关[2],医疗机构依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成立临床药学委员会,开展药动学、药效学为临床提供合理用药重要理论支持,并将病历药历纳入医院质量考核内容之中,计算机打印处方与手写一致,对患者出现药理治疗上差错药学技术人员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这是本《办法》赋予新的内涵,处方的法制性、技术性、经济性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中显得十分重要。
4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 百拇医药 卫生部颁布《处方管理办法》,给予医疗机构较多的权力,医师在执业过程中乱作为超剂量处方、乱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或因开具处方谋取药品回扣,医疗机构可以责成医师停止直至吊销执业证书,在病历药历或在门诊处方实行点评,动态管理及警示教育通报不良行为,根据《办法》加大管理和日常考核力度,重视临床药学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参考文献]
[1]于宝成,薛吉沛.中国药房现代管理[M].北京:北京华夏出版社.1998.7,79.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M].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3.3,11.
(收稿日期:2007-08-07), 百拇医药(马体润 张旭鹏 韩学芳 王菊英 奂学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