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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606232
借鉴临床医学专业学位 设置我国药学专业学位(1)
http://www.100md.com 2008年6月22日 《中国医药导报》 2008年第13期
     [关键词]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药学专业学位;临床药学

    [中图分类号]G5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05(a)-087-02

    分析概括了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产生、发展及现状,研究了我国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特点,对在我国设置药学专业学位提出了若干建议。

    1我国临床医学学位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1.1我国最早的医学学位情况[1]

    我国医学门类的研究生教育起步较晚,最早是北京大学医学院(现北京大学医学部)于1942年开始招收研究生。新中国成立后的1954年,北京协和医学院、北京医学院、上海第一医学院等学校开始招收研究生。1956年之后,全国有19所医学院校在23个学科专业招收培养研究生。但始终未建立起学位制度。因此,“文革”前的毕业研究生均未能被授予学位。1977年我国恢复研究生招生。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并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有关学位工作的法令,它将我国的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并按10个学科门类授予学位。据此,医药学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毕业研究生按不同层次可分别被授予医学硕士学位或医学博士学位。1978级首批硕士研究生于1981年获医学硕士学位;1981级首批博士研究生于1984年获医学博士学位。由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恢复之初,我国的医学高等教育和科研事业百废待兴,急需建立一支教学、科研队伍,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医学研究生教育一开始就带有明显的学术研究特点:临床医学研究生与基础医学研究生的培养内容、方式都一样,即学位课程学习加科研能力训练。授予学位名称也相同。当时就有不少临床专家针对临床研究生的培养侧重于实验研究方面,提出了研究生毕业后难以适应临床工作需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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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提出及设立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不断有一些临床一线的专家开始批评当时的医学研究生教育。他们认为:临床毕业的研究生不会看病、不会开刀、不会抢救危重病人,甚至出现了毕业临床研究生的临床诊疗技能不如非研究生的现象[2,3]。这严重有悖于临床医学研究生培养的目标。

    针对上述问题,从1984年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委和卫生部对临床医学研究生的培养模式和学位设置进行了反复的调查研究,于1986年11月联合颁发了(86)学位字022号文件——“关于下达《培养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研究生试行办法》的通知”,把医学门类博士研究生的学位分成两类:一类以培养科学研究能力为主,达到博士水平授予医学博士学位;一类以培养临床实际工作能力为主,达到博士水平授予医学博士(临床医学)学位。经过几年的实践,社会普遍认为这是培养应用型临床医学高层次人才的一条有效途径,为我国设置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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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培养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研究生试行办法》在培养过程中很难把握科研能力与临床能力的培养,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研究生临床诊疗技能不足的突出问题。为此,1988年10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在医科着手研究建立专业学位。之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委、卫生部多次组织有关专家就设置医学专业学位的分级、学位授予对象、专业学位与医学学制的关系以及临床医学与医学门类其他学科授予学位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反复的调研和论证。

    1993年,为了加速高层次临床医师的培养,卫生部颁发了卫教发(1993)1号文件——《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这是一项全面培养和提高临床住院医师素质和临床医疗工作水平的培训制度,为设置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提供了有利条件。

    1996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发了《关于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为设置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提供了重要依据。1996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提出下次会议对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进行研究。会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与卫生部科教司组织专家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和论证工作,草拟了《关于调整医学学位类型和设置医学专业学位的几点意见》及《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方案》,并于1997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部科教司再次广泛听取意见,并通过“全国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全国临床医学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对《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等文件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和完善。1998年2月4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颁发学位(1998)5号文件——《关于调整医学学位类型和设置医学专业学位的几点意见》及学位(1998)6号文件——《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明确了医学门类仍设置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学士学位不设专业学位,仍按先行办法授予医学学士学位。硕士、博士这两级学位针对不同学科和不同职业背景对人才的不同要求,分为“医学科学学位”和“医学专业学位”两种类型:“医学科学学位”要求侧重学术理论水平和实验研究能力,以培养从事基础理论或应用基础理论研究人员为目标;“医学专业学位”要求侧重于从事某一特定职业实际工作的能力,以培养高级临床医师、口腔医师、卫生防疫和新药研制与开发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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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联合颁发了学位(1998)5号文件——“关于印发《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基本要求及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的通知”。我国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正式进入实施阶段[1,4]。

    1.3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特点

    1.3.1 培养由专业的委员会把关 《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规定:批准设置的专业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行业、部门成立全国性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培养方案和评估标准。因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卫生部于1997年成立了全国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其宗旨是:指导全国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工作,协调全国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活动,推进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与临床医师队伍建设的联系和协作,加强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以不断提高我国临床医师队伍素质和临床医疗工作水平,促进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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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逐步扩大试点范围1998年2月4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原国家教委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卫生部科教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教司(简称两委一部一局)联合颁发学位办(1998)7号文《关于做好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对开展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并行使临床医学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的条件、申报程序等做了明确规定,并由以上4个部门认真组织了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单位的申报和专家通讯评议工作。经过严格的审核,先后确定了3批试点单位。使试点范围逐步扩大。

    1.3.3规范出台全国统一的考核内容为了加强临床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保证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授予质量。1999年12月卫生部科教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卫科教学[1999]199号文件——“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临床能力考核内容和要求》等文件的通知”,写明了对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等4个学科的临床能力考核的内容和要求,同时发布了《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临床能力考核办法》、《思想品德素质考核内容和评定等级》等文件。2000年11月卫生部科教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又联合发布了卫科教学[2000]75号文件——“《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临床能力考核内容和要求》的通知”,增加了眼科学、耳鼻喉科学、神经病学、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麻醉学、皮肤病与性病学、影像医学与核医学等7个学科的临床能力考核内容和要求[4]。, 百拇医药(陈 欣 史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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