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医疗告知行为 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2)
随着医疗纠纷举证倒置规定的实施,对患者知情同意权关注程度的提高,在医疗实践中,很多医院越来越注意自己告知义务的履行。但哪些内容是可以口头告知的?哪些是属于书面告知的?哪些又是不需要告知的?医生向患者的病情交代程度如何?目前各个医院没有统一的、具体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也没有明确的法规要求。临床上,患者都希望医生能够明确地告知自己的真实病情以及可能的几种治疗方案,每种方法的利弊,医生首选的治疗方案及理由,由谁来实施,预期效果如何,有什么风险等等。但目前有一些医院在书面告知环节上,做法过于简单,只流于签字这一表面形式上。在知情同意书的内容设计上,没有提到此医疗行为的预期效果,只列举可能出现的意外及并发症,也不提供患者可选择的其他方案,以及如果不实施该项医疗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等患者最关注的问题。由于知情权的缺失,在患者看来,这个“签字同意”虽无法接受,但只能选择同意,否则医生不予治疗,给人的感觉就是签“生死状”,是医院在推卸责任。其实医生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是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尊重和保护,并不能免除其在医疗过程中由于过失而对患者造成人身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3 改进
3.1 借鉴国际标准,完善医疗告知的管理规定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医方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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