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启动
第1页 |
参见附件(1320KB,2页)。
2009年8月18日,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举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启动实施电视电话会议,会上发布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以下简称《基层目录》)三个文件。这标志着我国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正式实施,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进程中的重大举措。
基本药物目录的制定
根据《办法》,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我国基本药物的遴选是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品种(剂型)和数量。
《基层目录》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第二部分是中成药,第三部分是中药饮片,最后一部分是有关说明。目录中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共205个品种;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共102个品种;中药饮片不列具体品种。用文字表述。
《办法》要求,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药品标准的品种。除急救、抢救用药外,独家生产品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应当经过单独论证。
《办法》中还详细规定了不得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的6种药品,分别是: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主要用于滋补保健,易滥用的;非临床治疗首选的;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本药物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办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调整1次。必要时,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可适时组织调整。调整的品种和数量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变化;我国疾病谱的变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国家基本药物应用情况监测和评估:已上市药品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介绍页,详见PDF附件(1320KB,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