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药品零售企业存在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药店,药品陈列环境,连锁配送,计算机管理,药品标志(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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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陈列环境温度、连锁店配送、计算机网络管理、药学技术人员、药品分类标志(标识)及处方药销售等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修订相关标准建议和加强监督措施。
[关键词] 药店;药品陈列环境;连锁配送;计算机管理;药品标志(标识)
[中图分类号] R194[文献标识码] C[文章编号] 1673-7210(2010)04(c)-177-03
笔者通过参加荆州市部分零售药店GSP认证和许可证(开办、换证)现场检查,结合对湖北省武汉市、咸宁市等10个城市部分药品零售企业调研情况,对药品零售企业存在的问题综合探讨如下:
1 药店药品陈列环境温度问题
笔者收集了部分标准的药品贮藏(存列)温度要求和有效期,具体见表1、2。
由表2可知,药品冷藏除GSP修订稿为2~8℃外,其他标准均为2~10℃,阴凉有0~20℃、不高于20℃、2~25℃,常温有0~30℃、2~30℃、10~30℃,这给企业和管理部门带来了难题。
笔者认为,《中国药典》是药品质量最权威的标准,各类药品贮藏温度标准应统一以《中国药典》为准。标准中不高于20℃、25℃以下或30℃以下(表1、2)表述不严谨,因为有些药品贮藏温度过低或冰冻后可能发生变质(如聚合、沉淀、结晶、蛋白质变性、疫苗失去活性等)、包装破裂等质量问题。因此,标准应确定最低限更严谨[1]。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和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明确规定:应配置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冷藏存放设备,企业应检查药品存放环境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笔者发现,目前除大型超市药店(柜)环境温度在20~25℃(中央空调)外,绝大多数药店内温度为常温,无专门的阴凉(0~20℃)区,几乎所有药店将应在20℃以下或25℃以下(除冷藏外)储存的药品存放于店内的货柜(架)中(有时温度高达30℃以上),少数不经营生物制品的药店未配置冰箱(柜),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隐患。因此,笔者建议药品标准应将药店环境温度规定为2~25℃,且必须配置冰箱(柜),并按药品特性要求储存陈列,以确保药品质量。建议《中国药典》将药品贮藏环境温度修订为冷藏2~10℃,阴凉2~25℃,常温2~30℃,更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同时各级药监部门应将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贮藏(陈列)环境温度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发现企业没有按规定的温度要求贮藏(陈列)药品者,依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9条严肃查处,并在电视、报纸、网络上公布曝光,以推动、督促企业自律,确保药品质量。
2 零售连锁药店的管理问题
2.1 药品配送问题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规定门店不得自行购进药品,但是,目前零售连锁企业统一配送问题比较突出,大部分加盟店是委托配送,没有真正体现零售连锁最基本的统一质量管理和统一配送精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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