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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995878
药品监管与服务关系探讨
http://www.100md.com 2010年7月5日 李明月 贾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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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行政许可法》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作为自己的立法宗旨,将便民、高效、提供优质服务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各级政府职能正从过去单纯行政管理型转变为综合服务型。药品监管工作作为政府执法行为也应积极地树立为企业乃至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观念,即在药品监管中提供主动服务,在服务中进行必要的监管,使药品监管工作立足于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基点上。监督管理与服务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从这一角度看。监督管理本身就是服务,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应着眼于服务,立足于服务,这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那种缺乏服务意识,把被监管单位当成“管卡”对象、收费对象、谋取个人好处的对象。违背了经济发展的规律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要求。药品监管立足于服务。不是放松管理,也不等于对违法经营者不进行处罚。处罚是一种教育手段,也是一种服务;但不能以处罚为最终目的,不能把对企业的处罚当成工作成就。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应该是在监督中通过提供积极主动的服务,使企业经营者加强法制意识,自觉贯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预防违法行为。在药品监管工作中做好服务,监管与服务相结合,是药品监管工作的发展方向,就目前来说,笔者认为应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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