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管的探讨(2)
3.3 加强源头质量监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认真履行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的监管责任,加大对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将跟踪检查、飞行检查、专项检查等各种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加强检查频次,扩大检查范围,特别是对承担生产高风险性国家基本药物(如注射剂)的企业实施驻厂监督员制度,加强对生产的现场监督检查。开展对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处方和工艺的核查,强化对基本药物的委托生产监管,全面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强化企业是第一质量责任人意识,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贯彻落实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加强对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物料采购、投料、检验、成品放行、仓储、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管,从源头上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4]。
3.4 加大对国家基本药物配送环节的监管
由于基本药物由各个省市自主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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