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相关问题探讨(2)
除此之外,学者范愉[7]认为调解机制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具有重大意义,学者强世功[8]也认为调解背后蕴藏了巨大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功能。学界其他学者也分别从当代行政法的精神、法哲学以及法经济学等多个角度探讨和肯定了行政调解的制度价值。虽然行政调解也与协商和诉讼一样存在不足,但这些不足可以通过对制度的改进而加以弥补,而协商和诉讼的不足却是通过对制度的改进也难以弥补或者成效不佳的,对于行政调解的不足和完善措施笔者将在下文进行探讨分析。
综上所述,在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存废问题上,笔者倾向于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存,一方面行政调解与和谐社会的精神理念趋向一致,双方当事人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不会暴力相向,也不会感到委屈。另一方面行政调解也节省了当事人很多时间和金钱,节约了社会资源,这是值得提倡的解决机制。通过不断的完善和改进,行政调解制度也会被运用的更为广泛和深入。
2.2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劣势
2.2.1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缺乏中立性和公正性 由于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所有的医疗机构和相关行业,与医疗机构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所以既使患者想要求助于卫生行政部门为其主持公道,也往往会因为这种关系而心存疑虑,对卫生行政部门不敢过于信任,从而影响调解的中立性和公正性。而医疗机构作为卫生行政部门的管辖对象,出于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尊重而存在一定的抑制性,不会太直接提出自己的意愿和想法,也会影响调解的公正性。
2.2.2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缺乏专业调解人员 调解人员必须具有使人信服的说服力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6053 字符。